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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聲請人 林天賜

邱意茹傅俊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堂、鍾曉賢、張金福、盧張秀香、呂聯祥、周士傑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人意旨略以:原判決之主文漏未就訴訟標的物名稱及數量

記載,現況有是否應予全部騰空拆除之疑義,且相對人除不履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0739號限期自行拆除之執行命令外,更進而任意撕毀執行命令之公告,且以各種方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再審,原判決對此未敘明,因而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聲請人於原審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將系爭附圖所示,

名稱為公布欄,面積0.95平方公尺,及名稱為鐵圍籬,面積1.63平方公尺拆除騰空。㈡被告應連帶給付林天賜500,000 元、邱意茹500,000元及傅俊龍500,000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第一審為聲請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圖所示鐵圍籬、公布欄拆除騰空;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林天賜、邱意茹、傅俊龍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判決認聲請人就請求相對人拆除附圖所示鐵圍籬、公布欄,及連帶給付各10萬元與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因而為相對人應連帶拆除附圖所示鐵圍籬、公布欄,及連帶給付聲請人各10萬元與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上訴之判決,已就聲請人上訴聲明不服範圍之全部加以裁判,並無脫漏之情事。至於聲請人所稱相對人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之強制執行命令,並以各種方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再審等節,俱非補充判決所得解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顯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