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3號上 訴 人 譚耀南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被 上 訴人 鄭嘉珮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