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上訴 人 宏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被 上訴 人 施林朗訴訟代理人 楊舒貞被 上訴 人 王思云訴訟代理人 林開慶被 上訴 人 鍾興台訴訟代理人 鍾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