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上 訴 人 富農生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興松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黃慧萍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複 代 理人 王絃如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之事項,於同年月8日前具狀提出,並自行送達繕本與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附表:
一、提出兩造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各季買賣貨品明細、總噸數、各季獎勵金額數及計算式,並依出貨明細說明各季寄庫於下季初出貨是否有列入各寄庫季獎勵金計算之情形?
二、關於鮮乳脂類商品於上開合約期間是否有給予1.7%獎勵金之情事?
三、關於寄庫商品有無寄庫期限?上訴人是否曾有要求延緩出貨之情形?被上訴人是否曾因物流配送問題,更改出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