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周政霖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謝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1 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62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一)本訴命謝南玉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二)反訴命周政霖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一)部分,周政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開廢棄(二)部分,謝南玉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
周政霖之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周政霖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謝南玉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但書、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周政霖(以下稱周政霖)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聲明原為:㈠原判決不利於周政霖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謝南玉(以下稱謝南玉)應給付周政霖新臺幣(下同)139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9頁)。嗣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將上開聲明㈡部分減縮為:謝南玉應給付周政霖39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98、149 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周政霖主張略以:兩造均為新北市林口區遠雄未來市社區(下稱未來市社區)住戶,並同時擔任未來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第8 屆委員。兩人於104 年6 月21日參加未來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例會(下稱系爭會議)時,因未來市社區委員即訴外人趙惟漢發送私人刊物且冗長發言,並指責周政霖擅闖中控室,損壞公共電視天線,不斷人身攻擊且扭曲事實,周政霖故而出言回應趙惟漢,並提及謝南玉對周政霖提告之事。謝南玉身為監察委員,非但未阻止趙惟漢上開發言,且與趙惟漢站在同一陣線,於周政霖發言時一直打斷,期間並有委員表示「主席裁定」,嗣後因謝南玉情緒激動,周政霖即好意對謝南玉稱「你都年紀這麼大了,待會心臟病發作了」,而謝南玉開始失控稱「我要告你年齡歧視」、「我年紀這麼大,如果我心臟病發,我告周政霖」,隨後周政霖建議謝南玉趕快回家休息,謝南玉枉顧周政霖好意,回覆「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等羞辱話語。謝南玉身為教職工作,用語譴詞應更加注意,然其罵周政霖「神經病」,乃係表達對人的鄙視、排斥、憎恨、醜化,及這個名詞隱含對精神病患的偏見、不公平、不合理概念,謝南玉上開侮辱言詞,並經未來市社區螢幕同步播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且謝南玉等人於104 年10月18日例會時,指稱周政霖私自錄音擷取加工以便向謝南玉提出民、刑事告訴,當晚謝南玉即與其他八人一起罷會,並將連署書投遞於未來市全社區近
691 戶信箱,散佈於眾,且假借會議記錄張貼於各棟公佈欄達到散布之目的,共同侵害周政霖之名譽及權利。再為強行通過自律公約,多次提案意圖強硬表決將周政霖停權,並連名帶姓公布於電梯內公佈欄,嚴重毀損周政霖名譽及權利。周政霖擔任磐築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百大企業區經理,目前亦係社團法人臺灣智慧建築協會教育訓練主任委員,在社會上具一定社經地位,並為社區公共事務及住戶服務,卻遭謝南玉一連串對周政霖為言語上抹黑、停權、罷免、散布不實指控(指周政霖加工擷取提告謝南玉民刑事告訴)八人連署書,及將停權提案公布於公佈欄等侵權行為,致嚴重影響生活作息,且被迫二度遷徙,精神受到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謝南玉應給付周政霖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謝南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周政霖逾40萬元本息範圍之請求,經原判決敗訴後,於本院縮減上訴聲明而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謝南玉則以:兩造於104 年6 月21日參與系爭會議,周政霖動輒為冗長發言,屢屢引起其他管理委員不滿,而遭謝南玉制止,嗣後會中逐條討論管理委員自律公約,周政霖又無故提及「現在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辱,還有人去作偽證」,當眾指摘刑事案件之證人觸犯偽證罪,因謝南玉在該案擔任證人,有要求周政霖當眾說明之必要,惟周政霖不但不加以說明,反而持續以「沒關係,我們等著啦」、「妳等著啦,沒關係啦,偽證罪是很重的罪」等語挑釁,見謝南玉遭激,周政霖復當眾對謝南玉表示「妳都年紀那麼大了,待會心臟病發作喔,我跟妳講」、「不要心臟病發啊」繼續挑釁,謝南玉方回覆以「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你要保重」等語。惟就當時之發言脈絡,及謝南玉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語言、當時所受刺激、語氣,謝南玉上開「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言論,僅係針對周政霖之無端指控、挑釁、激怒及奚落、嘲笑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之情緒反應,恐係一時激動而有失允當,或足使周政霖感到不快,但究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或有貶損他人評價之主觀意思,客觀上亦難認影響周政霖之人格評價,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亦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周政霖未經任何委員同意即自行帶廠商進入中控室維修,造成部分住戶無法觀看電視,於104 年8 月23日經未來市社區管委會通過委員自律公約,約定不得擅自進入中控室等機房重地後,仍擅闖中控室,而有將周政霖停權之提案,惟周政霖不思己過,竟對謝南玉提起民、刑事告訴,始有104 年10月18日共八位管理委員之連署書表達抗議,惟此事與謝南玉無關等語置辯。
貳、反訴部分:
一、謝南玉主張略以:周政霖於系爭會議先當眾稱「現在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公然侮辱,還有人去作偽證,這件事我們不會了」,再對謝南玉稱「你等著,偽證罪是很重的,沒關係」,當眾指控謝南玉於司法機關面前作偽證,足使該社區住戶誤認謝南玉係說謊之人,公然侮辱謝南玉。謝南玉畢生任教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退休後搬至未來市社區靜養,並義務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與甫搬至社區之周政霖本無宿怨嫌隙,周政霖卻於例會中當眾任意指控謝南玉作偽證,貶低謝南玉於社會上之評價,因此受到精神上莫大痛苦,罹患重鬱症、焦慮、失眠。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定,請求周政霖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周政霖應給付謝南玉1 萬元,及自本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周政霖時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謝南玉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經原判決敗訴後,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周政霖則以:其於系爭會議所稱「作偽證」、「偽證罪是很重」等語,單純是因謝南玉另案提告之刑事案件,於對謝南玉找來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證人所述證詞不一且誇大不實,亦未提供監視錄影畫面,嗣後經法院判決周政霖無罪,自足使人有正常合理懷疑有偽證之嫌,其係為善意提醒,且是指有人可能作偽證,意在告知偽證罪很重不可妄為,另稱「你等著」是因案件尚待宣判,而無指稱謝南玉作偽證,惟謝南玉卻自己對號入座。況周政霖當天提及之案件係指謝南玉所提告之刑事案件(原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829 號),謝南玉所述的則為周政霖對謝南玉等提告而經不起訴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9057 號),謝南玉故意混淆二案件等語資為抗辯。
叁、
一、原審判決㈠本訴部分:謝南玉應給付周政霖1 萬元,及自10
4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周政霖其餘之訴;前揭所命給付得假執行。㈡反訴部分:周政霖應給付謝南玉1 萬元,及自104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謝南玉其餘之訴;前揭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二、周政霖提起上訴,聲明㈠本訴部分:⒈原判決關於駁回周政霖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謝南玉應再給付周政霖39萬元,及自104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反訴部分:⒈原判決不利周政霖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謝南玉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謝南玉於本院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謝南玉對原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謝南玉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周政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周政霖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查周政霖主張本件謝南玉構成侵權行為之具體事實,經本院闡明後,其表示係包含其於105 年4 月25日及同年4 月29日上訴理由狀所載全部內容及所提證據(本院卷第150 頁反面至151 頁),亦即其除主張謝南玉在系爭會議為「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言語構成妨害名譽之侵權事實外,尚包含二份書狀所載其餘內容,惟均為謝南玉所否認,並以前揭陳詞為辯。是本院區分上開二部分分別判斷如下:
㈠周政霖主張謝南玉於系爭會議對其陳稱「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等語已構成妨害名譽部分:
⒈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
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兩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而成立對他人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與否,應綜合為該言詞之一切情狀,例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當時係與何人對話及雙方間之關係等等所為論斷。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又此所謂「社會」,固非必須廣袤至社會全體大眾,然至少須為與個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低,方符合民法保護名譽權之本旨。再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刑法第311 條第1 、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在不罰之列。故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且係因自衛、自辯者,或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兩造在系爭會議之發言內容,已據周政霖在其向新北地檢
署提告謝南玉妨害名譽案件中提出錄音光碟乙份為證(見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5548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4、5 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並指揮檢察事務官於104 年10月23日勘驗該錄音光碟,將勘驗結果製作勘驗筆錄(見他字卷第8 至12頁),勘驗筆錄所記載之對話內容即如附表所示。檢察官乃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其指揮檢察事務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自屬公務員依法所為之公文書,是該勘驗筆錄內容自屬真正而足採憑。且上開檢察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乃係依據周政霖提出之錄音光碟所為,另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嗣後向遠雄未來市管委會調取系爭會議錄音光碟,勘驗該錄音光碟錄音時間2 時15分3 秒起至2 時24分33秒止,錄音內容與周政霖自備錄音筆所錄製之內容大致相同,僅係錄音設備位置不同,所錄到出席人員發言之聲音清楚程度不同,此亦有104 年12月25日勘驗筆錄可稽(見他字卷第114 頁),是周政霖陳稱偵查卷內之譯文係謝南玉所提,應另行比對其自行錄音之光碟內容或管委會提供之錄音光碟內容云云,尚有誤會。此外,謝南玉在原審提出之錄音譯文(原審卷第85至88頁),經原審法院於104 年11月25日通知周政霖對該錄音譯文表示意見,若對譯文有意見者應自行提出另一譯文(見原審卷第99頁),周政霖遂於104 年12月1 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其除於該陳報狀第2 至5 頁詳載原譯文部分對話之正確內容外,並提出原證一錄音譯文(即其於謝南玉所製作之錄音譯文,另以手寫方式填註部分文字),此有陳報狀及原證一譯文內容可稽(見原審卷第104 至114 頁),經比對周政霖上開原證1 及附表所示內容,於相同錄音時間之範圍,二份譯文所記載當時之對話內容及文義,乃大致相同。從而針對兩造於系爭會議之對話,本院即依如附表所示(亦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周政霖在該案所提錄音光碟進行勘驗之勘驗結果),佐以周政霖於原審所提原證1 之錄音譯文內容而為判斷,先予敘明。
⒊經查,謝南玉於系爭會議確有對周政霖為「你不但有心臟病
,你還有神經病,你要保重」言詞乙情,已為謝南玉所自認,核與附表所示之錄音內容相符,堪予認定。然依兩造當時對話內容以觀,於系爭會議進行至2 時15分許,因出席委員趙惟漢提案欲訂定該社區管委會之「委員自律公約」,並於會議中進行討論時,復又針對周政霖未經管委會之核准同意而修繕社區公共天線等事宜發言,周政霖乃反駁以「我現在跟你講,你如果人身攻擊,我告你」、「我告訴你,你不要人身攻擊,我們在開會,你不要針對人身攻擊,我跟你講」、「你不要大小聲,我跟你講那是你家的事」、「你講完了,我要發言,我現在跟你講,慎重跟你講,我們修電視這件事情,是有會議記錄,把它做成數位化的根據,現在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辱,還有人去做偽證,這件事我們不會了」等語,因而提及謝南玉告訴其之另案訴訟有人作偽證之陳述,進而引發周政霖與謝南玉二人爭執。周政霖並陸續為「謝南玉,我告訴妳,沒關係,我們等著,好不好」、「沒關係,我們等著,我跟妳講」、「妳等著啦、沒關係啦」等言詞,謝南玉則反質問周政霖稱「那你為什麼扯到我呢?你為什麼扯到我謝南玉?」、「我有惹到你嗎?剛剛發言的是我嗎?」、「我什麼叫做偽證,請你解釋清楚,我什麼時候做偽證,我什麼時候做偽造文書?」、「你講清楚,我謝南玉什麼時候偽造文書?」、「好,等著、等著,趕快去告,等著,歡迎去告」、「你不要再提到我,我跟你講喔,我告你公然侮辱2 次,你不要再提到我喔,你今天提的是公用天線的事,你不要亂扯,這有錄音,這有錄影,你再講話,不要扯到我,今天是你跟趙惟漢的事情在對談」等語,而欲針對周政霖指稱有人作偽證之發言提出反駁及說明。然自錄音時間5 分30秒起,周政霖隨即向謝南玉稱「妳都年紀這麼大,待會兒心臟病發作了(笑聲)」,謝南玉答稱「我告你年齡歧視」、「今天要是心臟病發,我就告周政霖大家都聽到,有錄音,萬一我心臟病發,我就告周政霖,我年紀這麼大」,周政霖再以「我勸妳趕快回去,監委」、「妳回去,妳趕快回去休息,主委請她回家休息」,惟經謝南玉回應以「我年紀這麼大…年齡歧視」、「你算老幾?請我回家休息」「我不能講話是不是?請我回家休息,你算老幾、你算老幾,叫我回家休息,主委你裁示一下,有誰可以叫我回家休息」等語後,周政霖仍持續陳述「妳心臟病發(笑聲),干我什麼事」、「不要心臟病阿! 請妳多保重」等言詞,謝南玉因而以「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你要保重」等言詞回應。從而,由兩造當天對話連接前後文句之內容、說話口吻,謝南玉雖對周政霖有為上開「你不但有心臟病,還有神經病」之言語,但應係針對周政霖於會議接續指稱謝南玉年紀大、有心臟病,快回家休息無須再參與會議、不要心臟病發等內容所為之言詞。因此,謝南玉抗辯其因主觀認周政霖指述年紀大、不要心臟病發、待會心臟病發應快回家休息等奚落、嘲笑言詞,因而脫口說出「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一詞,僅係對周政霖前開言詞之回應,而非毫無緣由恣意謾罵,或係基於辱罵周政霖之故意而刻意為之,尚非無由,而足採信。
⒋又所謂「神經病」一詞除指因神經系統發生病變,以致精神
狀態或身體動作發生不協調的疾病外,亦有罵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合常理之意。如:「三更半夜還打電話來吵人!你有神經病阿!」,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190 頁),是於日常生活中,「神經病」一詞常用於表達對他人不合常理行為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之反應。故「神經病」一詞因使用情境或語調不同,自有不同之意涵,並非僅如周政霖主張係表達對他人鄙視、排斥、憎恨、醜化及隱含對神經病患的偏見、禁忌、不公平及不合理待遇云云。本件綜合兩人之對話經過、態度、語氣、當時之爭執等情狀,堪認謝南玉口出「你不但有心臟病,還有神經病」之緣由,係因謝南玉遭周政霖先後指稱謝南玉對其提告之刑事案件有人作偽證、謝南玉年紀大、不要心臟病發、待會心臟病發應快回家休息等客觀上令人感到困擾、遭奚落、嘲笑之言語後,因而說出「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核係屬自衛、自辯之言詞,藉以表達對周政霖之指控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乃對周政霖言語不合常理之反應,及欲阻止周政霖繼續再為上開言語;同時亦應為謝南玉身因與周政霖之一連串糾葛,卻無從與周政霖理性溝通,所為抒發個人感受之意見表達。是以,謝南玉既係出於自衛、自辯之動機,並非基於侵害周政霖名譽之目的而為上開陳述,且係屬其個人感受之意見表達,縱其所為言語使周政霖聞後主觀上感到不悅,但依前開說明,其究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嘲笑,自不構成妨害名譽侵權行為。
⒌再者,謝南玉上開言語並非指涉周政霖之品德、聲望或信用
等人格,依一般社會客觀之評價判斷,尚不足認有何貶損周政霖在社會上之評價。此參證人即主持會議之主任委員郭麗芬於新北地檢署偵查庭證稱:對於本次會議中兩造所為之上開言詞,伊沒有印象,且趙惟漢提出欲訂定自律公約之提案,並非針對周政霖,而係用於規範所有委員,且管委會有幾次開會,委員會有所爭執,聲音會很大聲,應該不至於到達辱罵對方之情況,就伊而言,謝南玉和周政霖就像小孩子吵架,你一句、我一句而已等語(見他字卷第101 頁)即明,亦徵兩造於系爭會議所言,於證人郭麗芬眼中僅係兩人爭執,並無相互辱罵對方之情。另名管理委員即證人臧桂美於原審之證述,亦無提及謝南玉之上開言語足使其降低對周政霖之評價(原審卷第67至69頁)。申言之,於周政霖之社會、經濟生活等相關社群(即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或住戶),周政霖之社會評價,並不會僅因謝南玉上開言論即有所降低,是尚不得僅憑周政霖個人主觀感受,即逕認謝南玉所為之用語已產生貶抑其社會評價之結果,並令謝南玉負妨害名譽侵權行為責任。
⒍基上,謝南玉於系爭會議陳稱周政霖「你不但有心臟病,還
有神經病」之言論,欠缺侵害周政霖名譽之主觀意圖,且客觀上亦難認貶損周政霖之社會評價,難謂已不法侵害周政霖之名譽權。周政霖主張謝南玉於系爭會議之上開言語,已侵害其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難採憑。
㈡周政霖另述謝南玉構成侵權事實部分(即其於105 年4 月25日及4 月29日上訴理由狀所載其餘內容及所提證據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已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行為人具責任能力、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之可言。且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要件之構成,須侵害權利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如財產權、非財產權)。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是須因上開人格權受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始能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加害人以相當金額賠償受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
⒉查周政霖陳稱系爭會議當日趙惟漢委員冗長發言介紹私人協
會及刊物、捏造不實指控說周政霖與廠商私會及私下帶人闖中控室破壞電視等,監委謝南玉均無制止,趙惟漢、謝南玉並於會議自行訂立委員自律規約,事前未經討論即強迫委員逐條表決等,而周鉅成委員發言時,又遭謝南玉阻止等語,及其所提出之附件一、四等資料(見本院卷第96至99-11 至
99 -12頁),應僅屬其論述兩人在系爭會議發生言語衝突之緣由,周政霖亦無陳明謝南玉上開行為究係構成何種侵權態樣,並侵害其何權利,至其他委員在系爭會議之發言或作為,更與謝南玉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無關,難認謝南玉在系爭會議之其他言語或作為、不作為亦有不法侵害周政霖之財產、非財產等權利,而構成侵權行為。
⒊周政霖又主張謝南玉在系爭會議後,一連串對其為言語上抹
黑、停權、罷免、散布不實指控(加工擷取提告謝南玉民刑事)8 人連署書,並將連署書投遞社區近691 戶信箱,假借會議記錄張貼於各棟公佈欄達到散布之目的,共同侵害周政霖之名譽及權利;謝南玉及趙紹傑委員多次提案周政霖違反自律規約停權,屬共同違法行為,並將停權提案公布在公佈欄上,周政霖之磐築顧問公司設立在未來市社區,自已嚴重毀損個人名譽及權利,並侵害家人於社區之居住權云云,並提出附件五、六、七等文件(見本院卷第99-13 至99-23 頁)。然查,謝南玉已否認有為發起連署書及將連署書投遞住戶信箱或張貼於公佈欄之行為;且觀諸周政霖提出之連署書,其上記載「此致主任委員郭麗芬」,而連署委員亦無包含謝南玉(本院卷第99-13 頁,及原審卷第46、120 至123 頁),另參見周政霖因上開連署書情事而對部分管理委員寄發存證信函(見原審卷第115 至119 頁),其收件者亦無包含謝南玉(僅副本寄送謝南玉),是前開連署書上所載「周政霖…將錄得之內容擷取加工提出民、刑事告訴」一語不論是否為真,均難認係謝南玉所為且構成一不法侵害行為,自無從對謝南玉科以侵權行為責任。另就公布「未來市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律公約」及提案將周政霖停權乙事,經參酌周政霖提出之相關資料顯示(見本院卷第99-17 至99-23 頁,及原審卷第47、48頁),上開停權議案之提案人係安全委員(即趙紹傑),而於提案後,經委員會建議由監察委員成立專案小組調查,監察委員即謝南玉乃召集主委、公關委員、文康委員、安全委員、服務中心經理、保全等7 人進行查證,認周政霖有違反自律公約第3 條規定,因而提案建議依安全委員趙紹傑建議停權一個月(見原審卷第47頁)。是上開提案停權之事,既係未來市社區管理會之安全委員針對周政霖帶人進入中控室等機房重地是否違反自律公約而提案是否停權,該提案並需經未來市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調查後,再經會議決議,實難認謝南玉因此有何不法侵害周政霖權利之侵權行為可言。周政霖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⒋至周政霖另謂其因擔任社區委員,基於社區利益及安全之作
為,並因而得罪趙惟漢或其他委員云云等情事(即其所提附件八、附件九等資料,見本院卷第99-24 至99-34 頁,原審卷第50至54頁),應與謝南玉是否對其為侵權無涉。此外,周政霖於上開二份書狀所述其餘主張或所提事證,已無法判斷周政霖指稱謝南玉尚有何具體之侵權行為事實,均無從為有利周政霖之認定。
㈢從而,周政霖主張謝南玉不法侵害其權利,並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謝南玉賠償其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屬無據,無從准許。
二、反訴部分:謝南玉主張周政霖於系爭會議指摘其作偽證,構成妨害名譽侵權行為等情,為周政霖所否認,並以前揭陳詞為辯。查:㈠依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周政霖於系爭會議固有稱「…現在
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辱,還有人去做偽證,這件事我們不會了,我講這句話……」等言詞,惟其用語係謂「還有人去作偽證」,是周政霖抗辯其並無指稱謝南玉作偽證或謝南玉找人作為證,即非無據。謝南玉於本院亦不否認周政霖於系爭會議沒有指其作為證或找人來作偽證(見本院卷第
153 頁),雖其主張依兩造前後發言,可認周政霖當日陳稱「現在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及公然侮辱,還有人去作偽證,這件事我們不會了…」即暗指其叫人作偽證之意思。惟細繹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兩造關於「偽證」之前後陳述,乃周政霖先指稱「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辱,還有人去做偽證」,謝南玉隨即表示:「你說你告我偽造文書,你把不起訴書拿出來給大家看,你把檢察官的理由拿出來給大家看…,做偽證…,你把它拿出來看」、「我什麼叫做偽證,請你解釋清楚,我什麼時候做偽證,我什麼時候做偽造文書?…(雙方爭吵中),你講清楚,我謝南玉什麼時候偽造文書?」等語,周政霖回應「你等著啦! 沒關係啦!」、「你等著,偽證罪是很重的,沒關係,我講趙惟漢,因為他針對我,開會全部針對我,一起來沒關係。…」等語,堪認周政霖尚無使用謝南玉找人作偽證之用語或隱喻字眼;至於周政霖所稱「你等著,偽證罪很重」,亦含有「你等著看,是否有人作偽證,偽證罪刑很重」之意思,無法當然解釋周政霖是指等著看謝南玉因偽證罪而判刑之意,此再由嗣後謝南玉復提及「你告嘛!你檢舉趕快去啊,你扯到我幹甚麼?說什偽證」、「誰偽證…哪一個做偽證,你去告阿」等語,即謝南玉亦又表示哪個人作偽證,周政霖應去提告之語,堪認周政霖前開有人作偽證之陳述,並非當然即指謝南玉作偽證或謝南玉找人作偽證,謝南玉始會要求周政霖應對做偽證之人提告。周政霖抗辯依兩造前後對話,其並無暗指謝南玉作為證教唆他人作偽證之意思,即非不可採。
㈡且依周政霖當時所述「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辱,還
有人去做偽證…」,惟謝南玉回應之內容則指「你說你告我偽造文書,你把不起訴書拿出來給大家看,你把檢察官的理由拿出來給大家看…,做偽證…,你把它拿出來看」等語,周政霖抗辯其所稱之案件乃謝南玉提告之案件,並非其提告謝南玉之案件,謝南玉之回應有所混淆等語,尚非無據。另參見周政霖提出之原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829 號謝南玉告訴周政霖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判決書,其上確實記載證人所述有前後不一及互相矛盾之處,並因此為周政霖無罪之諭知(見本院卷第99-4至99-10 頁),則周政霖抗辯其係因上開刑事案件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發現證人所述前後不一,因而產生證人是否偽證之合法懷疑等語,即非毫無根據,且周政霖上開言論核屬其對於證人在訴訟案件作證之情形,表達其個人之見解,應屬意見表達,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基上,謝南玉提起反訴,主張周政霖於系爭會議發表言論,
暗稱其作偽證或找人作偽證,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構成侵權行為云云,尚非可採,其據此請求周政霖應負損害賠償1 萬元本息,即無從准許。
伍、綜上所述,兩造各依民法第184 條第1 係、第195 條第1 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周政霖本訴請求謝南玉給付其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謝南玉反訴請求周政霖賠償其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於本訴命謝南玉應給付周政霖1 萬元及自104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於反訴命周政霖應給付謝南玉1 萬元及自
104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分別依職權為假執行之諭知,均有未合。兩造之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分別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另原審為周政霖敗訴之諭知部分(即駁回周政霖其餘本訴請求部分),核無不合,周政霖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周政霖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謝南玉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附表┌──────────────────────────┐│趙惟漢:破壞設備這句話,周委員你講到你自己,你去年擅││ 自帶工人 ││周政霖:我現在跟你講,你如果人身攻擊,我告你 ││趙惟漢:好啊,你去告,你去告 ││周政霖:我告訴你,你不要人身攻擊,我們在開會,你不要││ 針對人身攻擊,我跟你講 ││趙惟漢:你不要亂叫好不好,現在是我在發言 ││周政霖:我現在、我告訴你、我要講完 ││某 女:他只是說不要人身攻擊 ││趙惟漢:那等我講完你再講 ││周政霖:你不要大小聲,我跟你講那是你家的事,我跟你講││ ,那一天… ││趙惟漢:這就是霸凌。 ││周政霖:你又說我霸凌,好,你又繼續說,那天有.... ││趙惟漢:我跟各位報告,去年喔 ││周政霖:我告訴你,還有木管 ││趙惟漢:周先生自己私帶人去處理,他是強迫管理人員一定││ 要讓它處理,還說任何人不能動,那處理經過誰同││ 意你?那時候你是主委?你是副主委?且事後寫了││ 一張簽單1500元,限制物管,還說一星期內一定要││ 付錢,這個簽送上來,我看根本不符合程序,我想││ 1500元就算了,我自己就把它匯掉,不用一個禮拜││周政霖:你講完了,我要發言,我現在跟你講,慎重跟你講││ ,我們修電視這件事情,是有會議記錄,把它做成││ 數位化的根據。現在謝南玉告我妨害自由跟公然侮││ 辱,還有人去做偽證,這件事我們不會了,我講這││ 句話…… ││謝南玉:我先打岔,他現在是亂告,已經被檢察官駁回 ││周政霖:我在發言,我在發言 ││謝南玉:你講前面,要把整個故事講出來……你提到我的名││ 字 ││周政霖:謝南玉,我告訴妳,沒關係,我們等著,好不好 ││謝南玉:等著、等著…,你去告阿,是不是。 ││周政霖:沒關係,我們等著,我跟妳講。 ││謝南玉:你說你告我偽造文書,你把不起訴書拿出來給大家││ 看,你把檢察官的理由拿出來給大家看…,做偽證││ …,你把它拿出來看(兩造爭執中) ││某 女:這樣根本沒有舉手發言嘛! 你不要以為你是監委就││ 這偉大(此時某女、兩造3人爭吵中) ││謝南玉:我跟你講,我當然偉大 ││周政霖:我告訴妳,現在趙惟漢說到我的事情,趙惟漢說到││ 我的事情。 ││謝南玉:那你為什麼扯到我呢?你為什麼扯到我謝南玉? ││周政霖:我講… ││謝南玉:我有惹到你嗎?剛剛發言的是我嗎? ││周政霖:有。 ││【會議主持人出面緩頰雙方】 ││謝南玉:你扯我幹甚麼?我很好惹嗎? ││趙惟漢:主席你可以裁示嘛! ││周政霖:我跟你講哦。 ││謝南玉:我們是不是要這樣吵下去?這樣繼續講故事,25號││ 地方法院見,歡迎大家去旁聽。 ││周政霖:我要講完,我要講完 ││謝南玉:我什麼叫做偽證,請你解釋清楚,我什麼時候做偽││ 證,我什麼時候做偽造文書?…(雙方爭吵中),你││ 講清楚,我謝南玉什麼時候偽造文書? ││周政霖:你等著啦!沒關係啦! ││謝南玉:好,等著、等著,趕快去告,等著,歡迎去告 ││周政霖:你等著,偽證罪是很重的,沒關係,我講趙惟漢,││ 因為他針對我,開會全部針對我,一起來沒關係。││ 我現在跟妳講,那天是這樣,那天有部分住戶跟我││ 講,沒辦法看電視,我告訴妳不起訴不代表妳們沒││ 罪,只是我不再跟妳們一般見識。 ││謝南玉:你不要再提到我,我跟你講喔,我告你公然侮辱2 ││ 次,你不要再提到我喔,你今天提的是公用天線的││ 事,你不要亂扯,這有錄音,這有錄影,你再講話││ ,不要扯到我,今天是你跟趙惟漢的事情在對談…││【5分30秒至36秒:某女要求主席裁定,大家爭執成一團】 ││周政霖:你都年紀這麼大,待會兒心臟病發作了(笑聲) ││主 席:不要講了。 ││周政霖:心臟病...(此時大家爭吵中,聽不清楚) ││謝南玉:我告你年齡歧視 ││周政霖:我是說… ││謝南玉:你告嘛!你檢舉趕快去啊,你扯到我幹甚麼?說什 ││ 偽證 ││周政霖:那一天 ││謝南玉:誰偽證…哪一個做偽證,你去告阿 ││某 男:不要再說了 ││【錄音時間6分15秒】 ││周政霖:我要講完,因為趙惟漢提到我,他這樣就是人身攻││ 擊啦,但是我把事實講清楚,去修電視,有人在現││ 場,也有勤務……,因為趙惟漢故意要說這一點,││ 說有人進去破壞,我們現在有人去破壞中控設備嗎││ ?圖控壞了2個多月,那搞不好是你破壞的,這樣 ││ 講不完,圖扣壞2個月. . . . ││【錄音時間7分6秒】 ││謝南玉:當天移掉後,我家、有23家同時不能看,這是不是││ 破壞,請各委員…,你為了某一個人,把公用電視││ 移了,當天中午我們23家電視全部不能看。 ││周政霖:你現在能看了嗎? ││謝南玉:我現在能看是因為裝了那個東西,跟這沒關係啊! ││周政霖:你就是,因為妳家電視不能看,發那麼大火幹嘛?││謝南玉:我沒有發火…,是你要惹到我。 ││【主席及其他在場人員開始爭論】 ││【錄音時間8分3秒】 ││謝南玉:你請等一下,我今天要是心臟病發,我就告周政霖││ 大家都聽到,有錄音,萬一我心臟病發,我就告周││ 政霖,我年紀這麼大… ││周政霖:我勸妳趕快回去,監委! ││謝南玉:我年紀這麼大…,年齡歧視。 ││周政霖:你回去,妳趕快回去休息,主委請她回家休息 ││謝南玉:你算老幾?請我回家休息… ││某女:好了、好了,不要再講了 ││謝南玉:我不能講話是不是?請我回家休息,你算老幾、你││ 算老幾,叫我回家休息,主委你裁示一下,有誰可││ 以叫我回家休息 ││【錄音時間8分44秒】 ││周政霖:妳心臟病發(笑聲),干我什麼事 ││主席:不是,今天不是大家口角…… ││謝南玉:他沖著我來 ││周政霖:不要心臟病阿! 請妳多保重 ││謝南玉:你不但有心臟病,你還有神經病,你要保重 ││周政霖:妳說我神經病阿,妳說我神經病 ││謝南玉:心臟病、我就說你 ││周政霖:謝南玉,妳還又說我神經病 ││某女:不要提人家名字嘛,提了這樣子互相提來提去 ││周政霖:謝南玉說… ││謝南玉:當然聽到,你罵我年紀大…,你不是有講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