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72號上 訴 人 羅淑玲被 上訴人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樓迎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48元。經本院於106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㈡第30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㈡第308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