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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39號上 訴 人 趙一曼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被上訴人 闕麗梅

覃秀花即冠麗銀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上訴人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之1至之6建物2樓走廊所有權(下稱系爭走廊所有權)是否存在,係以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關於確認上訴人對於系爭走廊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已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