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20號上 訴 人 謝素燕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上訴人 林永吉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20號上 訴 人 謝素燕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上訴人 林永吉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