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5號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3 年度金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105 年10月27日繳納1萬9,320 元、5,940 元。惟復於106 年1 月17日再繳納8,91
0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顯溢繳8,910 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