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被上訴人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