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上 訴 人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被上訴人 凱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正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
楊富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