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5號上 訴 人 吳敦義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文忠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嗣上訴人因各報版面不一,陸續更正刊登道歉聲明之規格及字體如附件2所示(依序見本院卷65頁反面、76頁反面、141頁),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核屬更正事實上陳述,無庸經被上訴人同意,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8年11月4日參選南投縣長選舉時,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不實指稱伊與黑道至峇里島旅遊,並影射出遊目的在於分配砂石利益及操控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下稱系爭言論),經平面及電子媒體大幅報導廣泛散布,造成社會大眾誤解,致伊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2規格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之判決。並願就給付部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經訴外人陳潤田等人告知上訴人與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協調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分配(下稱系爭消息)後,伊除向陳潤田等人消息來源即訴外人莫健明、劉明哲(即劉茗喆)查證外,復委託訴外人林本立、林一郎查證,確信系爭消息為真實,始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況上訴人時任立法委員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下稱國民黨祕書長),李朝卿則為競選連任之南投縣縣長,系爭消息所指上訴人與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期間,討論砂石利益分配及協調下屆議會正、副議長人選,攸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經伊查證系爭消息來源,主觀上確信為真實,善意發表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或傳播不實之真實惡意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即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94號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本息,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依附件2規格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另駁回其餘上訴(下稱本院前審)。嗣兩造就本院前審判決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廢棄發回;另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50萬元本息(已告確定,下不贅述)。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2規格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
㈢願就給付部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曾任第5、6、7屆立法委員,並自96年1月10日起至98年9月8日止,擔任國民黨秘書長職位,後於98年9月9日辭職立法委員,自98年9月10日起至101年2月5日擔任行政院院長。被上訴人曾任第4、5、6屆立法委員,參選98年底舉辦之南投縣縣長選舉。
㈡、上訴人夫妻於97年12月間(上訴人當時擔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秘書長)與莊秋安、林昆熠、李增全、李朝卿夫妻及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見本院前審2卷3頁)。
㈢、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4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
㈣、上訴人因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自訴,經原法院98年度自字第96號判決(下稱原法院自訴案件)自訴不受理,上訴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可參(見原審1卷167至168、170至173頁)。
㈤、被上訴人因系爭言論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選偵字第6號提起公訴,案經南投地院100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訴字第1267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可考(依序見原審1卷187至196、211至218頁,原審2卷35至44頁)。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慰撫金50萬元本息及以附件2規格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4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略以:「他當然不是出國單純的理由,一個堂堂的,當時吳敦義先生是黨秘書長及立法委員,李朝卿是南投縣長,可以跟一位眾所皆知的黑道一起出遊,他們出遊是處理二件事,第一個是搞定砂石的利益,因為921還有一次風災,砂石利益非常龐大…搞定砂石利益是由江欽良先生還有特定幾位來負責,第二,搞定議長、副議長,這是南投縣第一次他們議長、副議長人選是由有色彩的人來擔任,所以並不是單純的…」等語,有記者會光碟暨譯文節本、98年11月5日中國時報A1版新聞、網路新聞及民視新聞光碟暨譯文可稽(見原審1卷13至26頁)。系爭言論關於上訴人與黑道人士出遊峇里島並協調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分配部分,係屬「事實陳述」,自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或提出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證據資料。至其他如「非常龐大的砂石利益,搞定砂石利益是由江欽良先生還有特定幾位來負責…議長、副議長人選是由有色彩的人來擔任,所以並不是單純…」部分,則屬「意見表達」應探究被上訴人是否基於可受公評事項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為斷。
㈢、被上訴人辯以其分別經訴外人陳潤田、林本立、林國欽、陳育琳、林一郎、黃天鴻等人告知系爭消息後,除親自向陳潤田、黃天鴻之消息來源即訴外人莫健明、劉明哲等人求證外,另委託林本立、林一郎進行查證,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原法院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辯稱系爭消息係來自於訴外人吳棋祥,但經吳棋祥到庭否認後,被上訴人再改稱其他消息來源即無可信云云。
⒈惟查,吳棋祥當時係國民黨籍且為南投縣議會現任議長,其
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6月24日雖證陳:伊不知上訴人與李朝卿等人同遊峇里島,亦未向被上訴人提及砂石利益分配云云(證詞見附表1編號1所示),惟與訴外人廖志城在同事件於99年10月19日證述陪同被上訴人與吳棋祥會面,吳棋祥主動提及上訴人與李朝卿等人同遊峇里島,以及協調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分配,不利於議長連任等語不同(證詞見附表1編號2所示)。則被上訴人因無法以吳棋祥政黨屬性及地方政壇份量,證明系爭消息之可信度,事後再舉其他消息來源釐清事實,本為法庭習見之攻防行為,除非能證明有勾串之舉,排除事後所舉證據之證明力外,不能徒以舉證之先後順序,逕予以認定後面所舉證據為不實,否則無異剝奪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是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事後所舉消息來源,並無可信云云,即無可取。茲將被上訴人所舉消息來源證述內容略述如下:
⑴證人陳潤田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11月16日證陳:伊當時
與莫健明搭配參與農會選舉,兩人關係相當緊密。系爭消息係與上訴人一同出遊之李增全告訴莫健明後,伊再將莫健明轉述內容告訴被上訴人等語,經核與莫健明在南投地院100年度選訴字第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下稱南投地院選罷法案件)於101年5月2日及本院前審於103年4月30日到庭證述內容相符。莫健明並證稱:當時李增全協調伊退出議員選舉,曾提及在峇里島已談妥正、副議長及砂石利益分配,願以砂石利益換取伊退選,後來被上訴人在開記者會之前,曾向伊求證其聽聞陳潤田告知系爭消息內容等語(證詞見附表1編號3、4所示)。
⑵證人黃天鴻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11月16日證陳:伊聽前
信義鄉代表會主席劉明哲講述系爭消息,再告訴被上訴人。劉明哲係聽李增全所講,但伊並未向李增全查證。而證人劉明哲在南投地院選罷法案件於101年5月2日及本院前審於103年4月30日到庭證陳:當時李增全表示選完議員後,再參選副議長,曾提及在峇里島出遊已談到正、副議長人選。另伊係經自稱前議長吳棋祥特別助理之子簡培驥告知砂石分配乙事。被上訴人在開記者會前,曾向伊求證,經伊表示李增全自己要參選副議長,故其所提在峇里島協調正副議長人選之消息可信度很高,並將簡培驥所述砂石利益分配告訴被上訴人等語(證詞見附表1編號5、6所示)。
⑶證人林本立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11月16日及南投地院選
罷法案件於101年5月2日證稱:伊將竹山鎮農會理事長莊新河所述系爭消息,告訴被上訴人。莊新河消息則係來自於一同出遊之竹山鎮紫南宮主委莊秋安,被上訴人在召開記者會前曾請其查證,經其向莊新河查證後給予被上訴人肯定回應(證詞見附表1編號7所示)。
⑷證人林國欽及陳育琳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11月16日證陳
,曾將系爭消息告訴被上訴人。而林國欽之消息來源則係聽聞劉明哲及李增全所述等語(證詞見附表1編號8、9所示)。
⑸證人林一郎在原法院自訴案件於99年11月16日、南投地院選
罷法案件於101年5月2日、本院前審於103年4月30日到庭證陳:伊曾將系爭消息告訴被上訴人,其中協調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之消息係來自與上訴人一同出遊之莊秋安;砂石利益分配之消息則來自廖建聰。雖林一郎在原法院自訴案件否認被上訴人委請其查證消息。然其在南投地院選罷法案件證稱其曾向廖建聰查證砂石利益分配,告訴被上訴人;在本院前審則證稱曾向莊秋安查證,但未獲肯定回覆,並將查證結果告知被上訴人等情(證詞見附表1編號10所示)。⒉基上,被上訴人在廖志誠議員下陪同拜會吳棋祥議長時,聽
其告知系爭消息後(雖事後遭吳棋祥否認),又陸續經陳潤田、黃天鴻、林本立、林國欽、陳育琳、林一郎等人告知系爭消息後,除親自向莫健明(陳潤田消息來源)、劉明哲(黃天鴻消息來源)查證,並委請林本立及林一郎查證消息來源等情,業據上開證人證述在卷可參,自堪採信。又上開證人或為南投縣議員、農會監事、鄉代表,或為地方政壇聞人,因每人活動地域及工作性質不一,消息管道略有不同,但眾人皆陳述大致相同之系爭消息。其中莫健明及劉明哲直指消息來源為同遊之李增全,並說明因李增全有意參選南投縣議會副議長,故李增全於請託幫忙時,向莫健明告知系爭消息,另向劉明哲說明正、副議長人選等情,並經被上訴人親向渠2人查證確認,則被上訴人再參對林本立及林一郎之查證結果,抗辯其確信系爭消息為真實等語,自屬可取。
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向所指消息來源者李增全進行查證,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惟查,合理查證義務在於分配查證過程之合理性,須在查證事項合理範圍內,並依所涉公共利益與名譽侵害程度之密度,調整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查系爭消息所指上訴人夫妻於97年12月間與莊秋安、林昆熠、李增全、李朝卿夫妻及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期間,討論砂石利益分配及協調正、副議長人選等情,倘若屬實,同遊且知情者莫不三緘其口;倘若子虛,同遊者無不極言否認,此觀諸江欽良、莊秋安、林昆熠及李朝欽於本院前審到庭否認之證詞即明(見附表2所示)。則被上訴人向同遊者查證與否,結果已可預見,因此有無強求其進行此部分查證之必要,即有疑義。況與上訴人同遊者,或係配偶或友好者,李朝卿又係當時南投縣縣長,與被上訴人同為角逐下任縣長之競選對手,雙方政治立場對立情況下,果若有上情,客觀上難期同遊者會對被上訴人據實以告。從而,被上訴人對於消息來源者已進行回溯查證,因系爭消息攸關公共利益,所指內容又涉及競選對手陣營,倘要求被上訴人須向與對方同遊者進行查證,顯逾合理查證範圍。是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尚無可取。
㈤、上訴人當時身為立法委員,並擔任執政黨要職,掌控國家資源,對於國家政策之制訂及執行,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其品行操守如何、有無恪守與他人交誼往來之分際、競選手段是否合法正當,均與公益息息相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隨時供人民為價值之取捨。從而,系爭言論所指上訴人與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協調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分配乙事,涉及南投縣政治、經濟與環境等公眾事務,攸關公共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則被上訴人經回溯查證消息來源,主觀上確信系爭消息並非虛構,以夾敘夾議方式發表系爭言論,其中所為意見評論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認係出於詆毀上訴人名譽所為惡意評論。此外,上訴人復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則其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無可取。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0萬元及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2規格刊登如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1┌──────────────────────────────────────────────┐│ 道歉聲明 ││道歉人李文忠前對外公開指稱吳敦義先生與江欽良分配砂石利益、搞定南投縣議長及副議長人選等內容,││係與事實不符,道歉人李文忠因疏於查證而散布上開不實內容,致吳敦義先生之名譽受到嚴重之損害,為││此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以向社會大眾澄清及說明。 ││ 道歉人:李文忠 │└──────────────────────────────────────────────┘附件2┌──┬───┬──────────┬────────────┬───────────────┐│報別│版別 │第1次規格(見本院卷 │第2次規格(見本院卷76頁 │第3次規格(見本院卷141頁) ││ │及版 │65頁反面) │反面) │ ││ │位 ├─────┬────┼─────┬──────┼───────┬───────┤│ │ │刊登規格(│字體大小│刊登規格(│字體大小 │刊登規格(高×│字體大小 ││ │ │高×寬) │ │高×寬) │ │寬) │ │├──┼───┼─────┼────┼─────┼──────┼───────┼───────┤│聯合│全國版│13.8×4.9 │22級3號 │24.8×32(│不小於1公分 │24.8×30.8 公 │word標楷體第30││報 │頭版 │(公分) │字 │公分) │×1公分 │分) │號字體(直書)│├──┼───┼─────┼────┼─────┼──────┼───────┼───────┤│中國│同上 │15×5(公 │同上 │26.5×32(│同上 │26.5×32(公分│word標楷體第30││時報│ │分) │ │公分) │ │) │號字體(橫書)│├──┼───┼─────┼────┼─────┼──────┼───────┼───────┤│自由│同上 │4.5×9.2 │19級4號 │24×35(公│同上 │24×35(公分)│word標楷體第30││時報│ │(公分) │字 │分) │ │ │號字體(直書)│├──┼───┼─────┼────┼─────┼──────┼───────┼───────┤│蘋果│同上 │11.4×4.4 │22級3號 │26×35.5(│不小於0.5 公│26×31(公分)│word標楷體第30││日報│ │(公分) │字 │公分) │分×1公分 │ │號字體(橫書)│└──┴───┴─────┴────┴─────┴──────┴───────┴───────┘附表1┌─┬───┬────┬──┬────────────────────────────┬───┐│編│姓名 │經歷 │消息│證詞內容略以 │備註 ││號│ │ │來源│ │ │├─┼───┼────┼──┼────────────────────────────┼───┤│1 │吳棋祥│曾任南投│ │問:當天你們的談話內容當中有無提及有關吳敦義和李朝卿他們│原法院││ │ │縣議會第│ │ 去峇里島旅遊的事情? │98年度││ │ │16屆議長│ │答:那天李文忠他有主動提到這件事情,但是沒有提到吳敦義,│自字第││ │ │ │ │ 只有提到李朝卿到峇里島的事情,被告(按即李文忠)先問│96號妨││ │ │ │ │ 我說是否知道李朝卿去峇里島的事情,我說我知道,被告就│害名譽││ │ │ │ │ 問我說是否知道他們去談什麼事情,我說我不知道,因為我│案件(││ │ │ │ │ 沒有去。接著被告就問我說聽說外面傳他們是要去談喬南投│下稱原││ │ │ │ │ 縣議會議長、副議長的事情,問我是否知道這件事情,我說│法院自││ │ │ │ │ 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去,接著被告又提到說如果真的有這│訴案件││ │ │ │ │ 件事情,你就真的很委屈了,因為你是現任議長,竟然不知│)99年││ │ │ │ │ 道,當時我回應被告,坦白說我根本沒有連任意願,就算真│6月24 ││ │ │ │ │ 的有這件事情我也不在意,事後,我想整個選舉過程也證明│日證詞││ │ │ │ │ 我沒有連任的意願,我們的談話內容其實不是很長,而且談│(見原││ │ │ │ │ 這個事情的過程中,廖志城議員不在場,這是廖志城議員離│審1卷9││ │ │ │ │ 開以後說的。 │4至96 ││ │ │ │ │問:當天有無提到砂石利益的問題? │頁) ││ │ │ │ │答:完全沒有。 │ ││ │ │ │ │問:你有無印象在其他場合與李文忠見面的時候曾經談到李朝卿│ ││ │ │ │ │ 去峇里島去談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的問題? │ ││ │ │ │ │答:沒有。我跟他談話只有一到兩次,真的沒有印象。 │ │├─┼───┼────┼──┼────────────────────────────┼───┤│2 │廖志城│曾任南投│吳棋│問:在李文忠宣布參選本屆南投縣長選舉之前,你有無陪同被告│原法院││ │ │縣議員 │祥 │ (按即李文忠)去拜訪南投縣議長吳棋祥? │自訴案││ │ │ │ │答:有。我印象中只有一次。那天直接去議長室,問議長室小姐│件99年││ │ │ │ │ 說議長在不在她說議長在,我們說要見議長,當時就跟議長│10月19││ │ │ │ │ 見到面,坐下時有談起2件事,就是談起當時國民黨秘書長 │日證詞││ │ │ │ │ 吳敦義、縣長李朝卿、紫南宮董事長、議會同事李增全,他│(見原││ │ │ │ │ 們去峇里島,有談起下一屆的議長還有談砂石利益。這是議│審1卷9││ │ │ │ │ 長主動提起,但是他有說這是聽人家說的。就是說這二件事│8至100││ │ │ │ │ 情,議長說他要連任議長,大環境對他不利,到一半時我接│頁、本││ │ │ │ │ 到電話就出去,當時大家都知道李朝卿對議長有意見,去議│院前審││ │ │ │ │ 長室時有說到砂石分配的問題,後來我接到電話就出去了。│1卷112││ │ │ │ │ 議長說希望李文忠當選縣長之後,沒有明示,但是他的意思│至119 ││ │ │ │ │ 就是希望李文忠能支持他當議長。 │頁) ││ │ │ │ │ 議長說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李增全一起去峇里島談議│ ││ │ │ │ │ 長還有砂石問題,因為南投縣最大的資源就是砂石,砂石跟│ ││ │ │ │ │ 這裡面的其中一人有關連,這部分我不想陳述。 │ ││ │ │ │ │問:為何議長會提到自訴人等人遊峇里島的事情? │ ││ │ │ │ │答:就寒暄以後,我就拜託,從選舉的事情先說,所以就講到峇│ ││ │ │ │ │ 里島有談到議長選舉的事情。 │ ││ │ │ │ │問:當天是究竟是李文忠先談到李朝卿等人去峇里島的事情,還│ ││ │ │ │ │ 是議長先提起這件事情? │ ││ │ │ │ │答:就是議長先提起,但是他說他是聽人講的。 │ │├─┼───┼────┼──┼────────────────────────────┼───┤│3 │陳潤田│曾任南投│莫健│問:你在98年間有無聽過或知道吳敦義或李朝卿他們曾經在97年│原法院││ │ │縣國姓鄉│明 │ 12月間到峇里島旅遊的事情? │自訴案││ │ │農會第16│ │答:時間記不得,但是我有聽到前任鄉長莫健明跟我說過,李文│件99年││ │ │屆常務監│ │ 忠來拜訪時我有說過這件事。當初是97年農會在選舉,前鄉│11月16││ │ │事、被上│ │ 長跟我搭配選舉,那時我們很密集在一起,選完之後他有跟│日證詞││ │ │訴人國姓│ │ 我提到李朝卿跟吳敦義、還有我們那邊廟的主委,我不知道│(見原││ │ │鄉競選總│ │ 那人名字,他們去峇里島,他們主要目的就是去談議長還有│審1卷1││ │ │部主任 │ │ 砂石利益。李文忠有意思選縣長,到地方上去拜訪我,我有│12至11││ │ │ │ │ 跟他提到峇里島這件事。莫健明沒有參加該次旅遊,他是跟│4頁) ││ │ │ │ │ 李增全那些議員在一起時,聽他們說的。 │ │├─┼───┼────┼──┼────────────────────────────┼───┤│4 │莫健明│曾任南投│李增│問:你是否認識被告李文忠及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李增全│南投地││ │ │縣議會第│全 │ 、莊秋安、林昆熠? │院100 ││ │ │14屆議員│ │答:江欽良、林昆熠我不認識,其他人我都認識。 │年度選││ │ │、國姓鄉│ │問:你是否知道或曾經通過有關於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 │訴字第││ │ │農會代表│ │ 李增全、莊秋安、林昆熠這幾個人在97年12月間同遊峇里島│4號違 ││ │ │、國姓鄉│ │ 的事情? │反公職││ │ │民代表會│ │答:我知道,我聽李增全跟我講的。 │人員選││ │ │第12、13│ │問:你是否知道或曾經通過這幾個人同遊峇里島的時候,有在討│舉罷免││ │ │屆代表、│ │ 論處理砂石的利益分配及下一屆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法案件││ │ │國民黨南│ │ 選的問題? │(下稱││ │ │投縣黨部│ │答:聽過,當時我要競選縣議員,李增全也要競選縣議員,因為│南投地││ │ │委員(見│ │ 我與李增全是同鄉,李增全要我讓他出來競選,同時提起這│院選罷││ │ │本院前審│ │ 件事情。他說國姓鄉如果一下子三個人出來,可能會全部落│法案件││ │ │1卷104頁│ │ 選,李增全表示他們到峇里島有談到議長、副議長人選的問│)101 ││ │ │) │ │ 題,已經喬定由李增全擔任副議長,所以希望我在縣議員競│年5月 ││ │ │ │ │ 選時要讓給他。 │2日證 ││ │ │ │ │問:關於砂石的利益分配是怎麼說的? │詞(見││ │ │ │ │答:李增全表示如果縣議員選舉能夠讓他,以後關於砂石的利益│本院前││ │ │ │ │ 可以讓我分得一份,我說不用了,我就直接讓你選就是了。│審2卷1││ │ │ │ │問:李增全是否有提到在峇里島喬砂石利益的事情? │59至16││ │ │ │ │答:李增全有告訴我,在峇里島時有喬砂石利益分配的事情。 │2頁) ││ │ │ │ │問:你是否有將在峇里島喬砂石的利益分配及議長、副議長人選│ ││ │ │ │ │ 的事情,告訴過陳潤田? │ ││ │ │ │ │答:有 。 │ ││ │ │ │ │問:陳潤田事後是否有告訴李文忠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 │ ││ │ │ │ │答:他有告訴我有將這件事情告訴李文忠。 │ ││ │ │ │ │問:陳潤田之後有無向你求證你是從何得知這件事情? │ ││ │ │ │ │答:陳潤田沒有再問我如何得知這件事情,但是李文忠有來找我│ ││ │ │ │ │ 求證這件事情。 │ ││ │ │ │ │問:你當時跟李文忠怎麼說的? │ ││ │ │ │ │答:我說有這個事情。 │ ││ │ │ │ │問:你是否有告訴李文忠,你的消息來源是來自李增全? │ ││ │ │ │ │答:有。 │ ││ │ │ │ │問:你跟陳潤田講到砂石利益的事情,是在什麼時候? │ ││ │ │ │ │答:是在97或是98年農會選舉完之後 。 │ ││ │ │ │ │問:李文忠來找你問峇里島的事情,是在何時? │ ││ │ │ │ │答:是在農會選舉完之後,我告訴陳潤田以後。農會理監事的選│ ││ │ │ │ │ 舉是在97或98年的一、二月選舉。李文忠來找我求證陳潤田│ ││ │ │ │ │ 告訴他峇里島這件事,是否真有其事。 │ ││ │ │ │ │問:後來李文忠有無再找過你? │ ││ │ │ │ │答:沒有。 │ ││ │ │ │ │問:李文忠找過你之後,你是否還有就這件事情再問過李增全?│ ││ │ │ │ │答:沒有。 │ ││ │ │ │ │問:李文忠找你求證李朝卿、吳敦義、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一│ ││ │ │ │ │ 事,是在何時? │ ││ │ │ │ │答:就是李文忠競選縣長期間。 │ ││ │ │ │ │問:李文忠找你求證上揭事情,是否是在98年11月4日李文忠召 │ ││ │ │ │ │ 開記者會之前? │ ││ │ │ │ │答:應該是,但我無法確定。 │ ││ │ │ │ │問:你告知李朝卿、吳敦義、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一事,有無│ ││ │ │ │ │ 告訴李文忠他們去峇里島做什麼? │ ││ │ │ │ │答:我有告訴陳潤田,李朝卿、吳敦義等人去峇里島談論關於議│ ││ │ │ │ │ 長、副議長人選及砂石的利益分配的問題。我也有告知李文│ ││ │ │ │ │ 忠,李朝卿、吳敦義等人去峇里島談論關於議長、副議長人│ ││ │ │ │ │ 選及砂石的利益分配的問題。 │ ││ │ │ ├──┼────────────────────────────┼───┤│ │ │ │李增│問:是否曾於97或98年間向陳潤田提及有關李朝卿、吳敦義及江│本院前││ │ │ │全 │ 欽良等人去峇里島旅遊係在討論處理有關砂石利益分配及下│審103 ││ │ │ │ │ 屆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選問題之事?消息來源為何?│年4月3││ │ │ │ │ 事後李文忠是否曾向你詢問或求證上情? │0日證 ││ │ │ │ │答:我得知消息來源是從李增全那裡得知,因為當時我要選縣議│詞(見││ │ │ │ │ 員,李增全也要選,李增全是我當鄉長時他是代表會主席,│本院前││ │ │ │ │ 他要求我讓他選連任,我說他已經生病了,為何要選,他說│審1卷1││ │ │ │ │ 他的病不嚴重,他談到議長、副議長的事情要我讓他,當時│81頁反││ │ │ │ │ 他說:「我也去峇里島,你也知道」,當時去峇里島的事報│面至18││ │ │ │ │ 紙有登出來,他說他要規劃要選副議長,我當時不肯讓他,│2頁) ││ │ │ │ │ 他說要向我下跪,我說既然你那麼有興趣,我說都是老朋友│ ││ │ │ │ │ 、老同事,我讓你選,後來出來在外面客廳時,他向我講一│ ││ │ │ │ │ 句話:「要不然砂石我算你一份」,我跟他說我不是考慮這│ ││ │ │ │ │ 個,請他不要談這些。 │ ││ │ │ │ │問:李增全有告訴你,他去峇里島有聽到在峇里島的人是為了喬│ ││ │ │ │ │ 議長及砂石的事情? │ ││ │ │ │ │答:對,他跟我說峇里島的人議長都已經喬好了,砂石部分並沒│ ││ │ │ │ │ 有說去峇里島的人有講好,他只有說砂石算我一份。 │ ││ │ │ │ │問:李文忠是否曾經跟你求證關於剛才所說在峇里島喬砂石及議│ ││ │ │ │ │ 長人選之事? │ ││ │ │ │ │答:不用去求證,事實就是這樣,我告訴李文忠,李增全就是這│ ││ │ │ │ │ 樣跟我講的,不用去求證。我先跟陳潤田講,陳潤田去告訴│ ││ │ │ │ │ 李文忠,李文忠跑來問我說是否有講過這樣的事情,我跟他│ ││ │ │ │ │ 說就是這樣。 │ ││ │ │ │ │問:李文忠跟你求證這件事,是他在召開記者會之前或是之後?│ ││ │ │ │ │答:應該之前。 │ ││ │ │ │ │問:有無參加任何的政黨或政治活動? │ ││ │ │ │ │答:我本身是國民黨員,現在還是區黨部委員。 │ │├─┼───┼────┼──┼────────────────────────────┼───┤│5 │黃天鴻│曾任南投│劉明│問:你是否知道或有無聽過有關吳敦義、李朝卿等人在97年底去│原法院││ │ │縣第10及│哲 │ 峇里島旅遊的事情? │自訴案││ │ │11屆議員│ │答:聽說過。很多人說,比較具體的是,我有1個2、30年的朋友│件99年││ │ │、林宗男│ │ 劉明哲,他曾任南投縣信義鄉代表會主席2屆,他有次到我 │11月16││ │ │競選總部│ │ 家時說他有聽人家說吳敦義及李朝卿到峇里島,正副議長及│日證詞││ │ │發言人 │ │ 砂石利益好像都談好了。 │(見原││ │ │ │ │問:劉明哲有無告訴你他的消息來源為何? │審1卷1││ │ │ │ │答:有,他說是李增全告訴他,他還有說吳棋祥的父親吳建華的│22至12││ │ │ │ │ 助理,叫簡培驥也有告訴他。 │3頁) ││ │ │ │ │問:你有無把你聽到吳敦義他們去喬砂石利益還有議長人選這件│ ││ │ │ │ │ 事情告訴李文忠? │ ││ │ │ │ │答:有,在去年九月初學校開學。我說劉主席有跟我說吳敦義、│ ││ │ │ │ │ 李朝卿他們有去峇里島共遊,可能是談議長及砂石利益的問│ ││ │ │ │ │ 題。 │ ││ │ │ │ │問:李文忠有無問你消息來源? │ ││ │ │ │ │答:有,我有跟他說劉主席跟我說,至於劉主席的消息來源我沒│ ││ │ │ │ │ 有講的很具體。我不可能去查證,我跟李增全沒有交情,但│ ││ │ │ │ │ 是街上到處都在流傳。 │ │├─┼───┼────┼──┼────────────────────────────┼───┤│6 │劉明哲│曾任南投│李增│問:你是否認識李文忠、李朝卿、吳敦義、莊秋安、李增全、林│南投地││ │(即劉│縣信義鄉│全、│ 昆熠? │院選罷││ │茗喆)│代表會第│簡培│答:除林昆熠外,其餘我都很熟。 │法案件││ │ │14及15屆│驥 │問:你是否知道或聽過關於李朝卿、吳敦義、莊秋安、李增全、│101年5││ │ │主席、第│ │ 林昆熠這幾個人在97年12月間同遊峇里島的事情? │月2日 ││ │ │16屆鄉民│ │答:他們去玩我不曉得,是李增全事後告訴我的 。 │證詞(││ │ │代表 │ │問:李增全告訴你這件事情的時候,是怎麼跟你說的? │見本院││ │ │ │ │答:他說他參選縣議員選舉之後,可能參選副議長,他說縣議員│前審1 ││ │ │ │ │ 當選以後,他可能參選副議長,但我說這有可能嗎,李增全│卷215 ││ │ │ │ │ 就說他們去峇里島有提到議長、副議長人選這件事,議長的│至219 ││ │ │ │ │ 人選是誰他不能講,他爭取擔任副議長。 │頁、2 ││ │ │ │ │問:當時李增全是否有提到李朝卿、吳敦義有如何表示意見? │卷163 ││ │ │ │ │答:李增全說包括李朝卿他們,會拜託吳敦義下來協調議長、副│至166 ││ │ │ │ │ 議長人選的事。 │頁) ││ │ │ │ │問:李增全是否有告訴你,他們在峇里島遊玩的時候,有處理關│ ││ │ │ │ │ 砂石的利益分配的事情? │ ││ │ │ │ │答:他主要是告訴我他們去峇里島協調議長、副議長人選的事,│ ││ │ │ │ │ 沒有告訴我砂石利益分配的事情。但簡培驥有告訴我李朝卿│ ││ │ │ │ │ 、吳敦義等人到峇里島時,有提到砂石利益分配的事,但是│ ││ │ │ │ │ 他說的我不太相信。簡培驥表示他們到峇里島協調,可能會│ ││ │ │ │ │ 有結論,到時候會有人來拜託你,但是我長年在大陸,而且│ ││ │ │ │ │ 這個人所說的不實在,我不太相信。 │ ││ │ │ │ │問:簡培驥告訴你這件事情,是在峇里島之行之前,還是之後?│ ││ │ │ │ │答:是在峇里島之行之後。簡培驥自己提到他是前議長吳棋祥的│ ││ │ │ │ │ 爸爸的特別助理。 │ ││ │ │ │ │問:你是否曾經在97或98年間,向林國欽、黃天鴻提到你所知道│ ││ │ │ │ │ 剛剛峇里島協調議長、副議長人選這件事? │ ││ │ │ │ │答:有,就是告訴林國欽、黃天鴻,關於李朝卿、吳敦義等人同│ ││ │ │ │ │ 遊峇里島協調議長、副議長人選的事。 │ ││ │ │ │ │問:是否有告訴林國欽、黃天鴻有關於簡培驥告訴你的事? │ ││ │ │ │ │答:有,我有告訴林國欽、黃天鴻,關於於李朝卿、吳敦義等人│ ││ │ │ │ │ 同遊峇里島時,有協調砂石利益分配的事。 │ ││ │ │ │ │問:你是否有告訴林國欽、黃天鴻,說你不相信簡培驥講的事?│ ││ │ │ │ │答:我當時沒有特別這樣講,但我感覺簡培驥這個人會故意說別│ ││ │ │ │ │ 人的事情來抬高自己的地位。 │ ││ │ │ │ │問:在你告知林國欽、黃天鴻以後,李文忠是否曾經再向你求證│ ││ │ │ │ │ 這件事情?你如何告訴李文忠的? │ ││ │ │ │ │答:有。我記得選舉前李文忠有找過我,特別求證峇里島這件事│ ││ │ │ │ │ 情。我有告訴李文忠,關於李朝卿、吳敦義等人同遊峇里島│ ││ │ │ │ │ 協調議長、副議長人選的事,我有告訴李文忠說,這件事情│ ││ │ │ │ │ 是李增全告訴我的,而且我有告訴李文忠,這是李增全自己│ ││ │ │ │ │ 要參選副議長所提到的,所以可信度很高,而且李增全說他│ ││ │ │ │ │ 們同遊峇里島,並非參加的人一起出發,是分別出發,再到│ ││ │ │ │ │ 峇里島會合。我並引述簡培驥的話,告訴李文忠,關於他們│ ││ │ │ │ │ 同遊峇里島時也有談到砂石利益的事情。 │ ││ │ │ │ │問:引述簡培驥的話告訴李文忠時,你是否有提到你不相信簡培│ ││ │ │ │ │ 驥的話? │ ││ │ │ │ │答:我沒有告訴李文忠,我不相信簡培驥的話。因為當時我和李│ ││ │ │ │ │ 文忠接觸的時間不長,所以沒有講這麼多,只是大致把簡培│ ││ │ │ │ │ 驥的話告訴李文忠。 │ ││ │ │ │ │問:簡培驥告知你的事,跟李增全告知你的事,是否有關連? │ ││ │ │ │ │答:簡培驥是講到砂石;李增全是告訴我關於選舉人選的事情,│ ││ │ │ │ │ 沒有講到砂石。 │ ││ │ │ │ │問:李文忠找過你幾次? │ ││ │ │ │ │答:李文忠有打電話問過我關於峇里島同遊的事情一次,也有另│ ││ │ │ │ │ 外當面來找過我一次,也是問我關於峇里島同遊的事,這都│ ││ │ │ │ │ 是同一天的事,他找我找的很急。 │ ││ │ │ │ │問:除了李文忠來找你這一天之外,還有無來找過你? │ ││ │ │ │ │答:沒有特別找過我,但我們見面聊天的時候,會提到峇里島同│ ││ │ │ │ │ 遊的事,內容就是簡培驥告訴我關於砂石利益的事以及李增│ ││ │ │ │ │ 全告訴我關於正副議長人選的事。 │ ││ │ │ │ │問:聊天的時候,你是否有提到你消息的來源? │ ││ │ │ │ │答:有。 │ ││ │ │ │ │問:李文忠找你詢問關於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 ││ │ │ │ │ 島協調正副議長人選以及砂石利益分配的事情,是在98年11│ ││ │ │ │ │ 月4日李文忠召開記者會之前或是之後? │ ││ │ │ │ │答:約是在記者會召開的一、兩個月之前。 │ ││ │ │ │ │問:李文忠找你時,有無告訴你消息來源為何? │ ││ │ │ │ │答:李文忠找我時,告訴我,他有聽別人提起,我有談到同遊峇│ ││ │ │ │ │ 里島這件事情,當時我有告訴李文忠,李增全講話很保守,│ ││ │ │ │ │ 因為他想要參選副議長,所以才透露這件事情,所以李增全│ ││ │ │ │ │ 的話可信度很高。 │ ││ │ │ ├──┼────────────────────────────┼───┤│ │ │ │李增│問:是否曾於97或98年間分別向林國欽、黃天鴻(不同時間、場│本院前││ │ │ │全、│ 合)提及有關李朝卿、吳敦義及江欽良去峇里島旅遊係在討│審103 ││ │ │ │簡培│ 論處理有關砂石利益分配及下屆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年4月3││ │ │ │驥 │ 選問題之事?得知上情之消息來源為何?事後李文忠是否曾│0日證 ││ │ │ │ │ 向你詢問或求證上情? │詞(見││ │ │ │ │答:有,我所提及消息來源是二個人,其中一個是李增全,他親│本院前││ │ │ │ │ 自與他們出團去峇里島,另一人是簡培驥,他當時自稱吳棋│審1卷1││ │ │ │ │ 祥議長爸爸的助理,簡培驥找我希望是否能夠彙整土石流或│82頁反││ │ │ │ │ 是砂石,可否介紹他與鄉公所承辦業務的人陳報資料,但是│面至18││ │ │ │ │ 我跟他說我馬上要到中國去,所以沒有幫他,簡培驥要這些│4頁) ││ │ │ │ │ 資料要送到縣政府,有人會去辦這些事情,到底何人我不清│ ││ │ │ │ │ 楚,再向中央拿經費疏濬砂石。 │ ││ │ │ │ │問:李文忠是否曾經向你求證過你剛才所述峇里島的事情?你怎│ ││ │ │ │ │ 麼說的? │ ││ │ │ │ │答:他約我見面時,我就將這件事情像現在這樣從頭到尾陳述給│ ││ │ │ │ │ 他聽,我還跟他說李增全是講選舉議長的事情,沒有講到砂│ ││ │ │ │ │ 石,砂石的事情是簡培驥講的。 │ ││ │ │ │ │問:你有無跟李文忠提到這件事情是李增全親自跟你講的,絕對│ ││ │ │ │ │ 千真萬確的,因為李增全本身就是要選正副議長的人? │ ││ │ │ │ │答:有。 │ ││ │ │ │ │問:李文忠向你求證這件事是在開記者會之前或是之後? │ ││ │ │ │ │答:應該之前,因為李文忠開記者會當天我人已經在中國大陸我│ ││ │ │ │ │ 很清楚。當時李文忠要求跟我見面時我本來不願意,因我在│ ││ │ │ │ │ 支持當時與他同時競選的陳振盛,他跟我說此事關重要,所│ ││ │ │ │ │ 以我才排時間跟他見面,李文忠跟我見面後就問上面的事情│ ││ │ │ │ │ ,當時我與李文忠之前不熟,現在熟,當時我本來不太願意│ ││ │ │ │ │ 與李文忠見面,他說這事關責任問題請我安排時間,不然我│ ││ │ │ │ │ 就去中國。 │ ││ │ │ │ │問:你有提到李增全跟你講正、副議長的事,他有無告訴你還有│ ││ │ │ │ │ 何人要參與競選? │ ││ │ │ │ │答:沒有,他只有說他這一次可能是最後一次選議員,且會是副│ ││ │ │ │ │ 議長,我問他為何會這麼確定?他就說他們出國的時候已經│ ││ │ │ │ │ 談好了。 │ ││ │ │ │ │問:李增全跟你說這些內容,是你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說法? │ ││ │ │ │ │答:之前聽到沒有那麼具體,但李增全是因為我關心他的身體向│ ││ │ │ │ │ 他詢問後才聽到他的說法,他說最後一次且是副議長,死也│ ││ │ │ │ │ 瞑目。 │ ││ │ │ │ │問:李增全告訴你這段內容之後直到縣長選舉完畢,你跟李文忠│ ││ │ │ │ │ 見過幾次面? │ ││ │ │ │ │答:縣長選舉中間我自大陸回來,李文忠曾經禮貌性拜會我,還│ ││ │ │ │ │ 問我上次說的是不是實話,要不然他會被告,當時沒有現在│ ││ │ │ │ │ 這麼熟,他還說我被告,你也會被告。開記者會的同一天我│ ││ │ │ │ │ 人到大陸,我看到新聞。縣長選舉中間我自大陸回來,李文│ ││ │ │ │ │ 忠曾經禮貌性拜會我,此拜會是在記者會之後。 │ ││ │ │ │ │問:在此禮貌性拜會之前,有跟李文忠見過面? │ ││ │ │ │ │答:他特別約我見面就是為了剛才所說的事情。 │ │├─┼───┼────┼──┼────────────────────────────┼───┤│7 │林本立│曾任南投│坊間│問:你有無聽說或知道吳敦義、還有縣長李朝卿曾經在97年底到│原法院││ │ │縣第17屆│傳聞│ 峇里島旅遊的事情? │自訴案││ │ │議員、南│、莊│答:在我們地方大街巷都知道,因該次旅遊召集人莊秋安是南投│件99年││ │ │投縣竹山│新河│ 縣竹山鎮紫南宮的主委,所以這件事情在我們竹山是很轟動│11月16││ │ │鎮農會理│ │ ,到處都是議論紛紛,喬砂石及議長,因為我有參選議員,│日證詞││ │ │事 │ │ 所以對這個特別敏感,我們南投縣第一次陸砂開採難言最近│(見原││ │ │ │ │ 3個月前開始動工,可能都是他們那時在商討。 │審1卷1││ │ │ │ │問:為何你認為那是他們在商討? │14頁反││ │ │ │ │答:因為大街小巷都在講。 │面至11││ │ │ │ │問:你是否曾經將剛剛你所聽到的這些事情跟李文忠說? │6頁) ││ │ │ │ │答:有,因為那時他選縣長,我選議員,經常碰面。我是說他們│ ││ │ │ │ │ 去峇里島那個事情,因為我聽到很多傳聞,所以我就跟他說│ ││ │ │ │ │ ,因為很明顯黑道跟他們掛勾。 │ ││ │ │ │ │問:你有跟被告(按即李文忠)提到吳敦義、李朝卿等人到峇里│ ││ │ │ │ │ 島旅遊是在喬議長及砂石利益的事情? │ ││ │ │ │ │答:是。 │ ││ │ │ │ │問:你聽聞的來源為何? │ ││ │ │ │ │答:我去拜票時很多人在講。這些事情跟我沒有關係,我沒有去│ ││ │ │ │ │ 求證,我只是把這些訊息告訴李文忠。很多人都在討論。我│ ││ │ │ │ │ 在農會時,莊新河、李秋榜有跟我一起在講。 │ ││ │ │ │ │問:對這件事情你有無進行查證,就是去問莊秋安等人? │ ││ │ │ │ │答:沒有。 │ ││ │ │ │ │問:你在跟農會友人莊新河等人談到峇里島旅遊事情時,莊新河│ ││ │ │ │ │ 等人有無談到莊秋安為何要召集該次旅遊? │ ││ │ │ │ │答:因為莊秋安在政壇很活躍,而且辦紫南宮很成功,所以那些│ ││ │ │ │ │ 人常去找莊秋安,那些人就是吳敦義、李朝卿,他們經常去│ ││ │ │ │ │ 找他,莊新河他說莊秋安他們那次去峇里島就是要喬砂及議│ ││ │ │ │ │ 長。 │ ││ │ │ │ │問:為何會談到該次旅遊要喬砂石的問題? │ ││ │ │ │ │答:我猜測可能高速公路南投竹山要設簡易交流道,可能是要填│ ││ │ │ │ │ 土方,因為何勝豐是靠砂石起家,所以會談到砂石利益的事│ ││ │ │ │ │ 情。 │ ││ │ │ │ │問:你跟莊新河等人談到峇里島旅遊的事情時,他們有無告訴你│ ││ │ │ │ │ 江欽良也有一起出遊? │ ││ │ │ │ │答:有,我剛剛忘了講。 │ ││ │ │ │ │問:何勝豐、江欽良在97年底峇里島旅遊時,當時他們擔任何種│ ││ │ │ │ │ 職務或從事何種工作? │ ││ │ │ │ │答:何勝豐當時是副議長,他經營土木工程、砂石,江欽良我不│ ││ │ │ │ │ 認識,我只聽說他是黑道。 │ ││ │ │ │ │問:你告訴被告參加峇里島旅遊有那些人時,被告有無問你該次│ ││ │ │ │ │ 參與人的身分為何? │ ││ │ │ │ │答:我講名字,他應該就知道,那些都是很有名的人,這些人他│ ││ │ │ │ │ 都認識,可是他要我把確實參加旅遊的人問清楚一點。 │ ││ │ │ │ │問:你後來有無再去問清楚點嗎? │ ││ │ │ │ │答:那時在選舉,我也沒有很刻意去求證這些。 │ ││ │ │ │ │問:後來被告有無再跟你詢問你查證的結果? │ ││ │ │ │ │答:他有問,可是我一直都沒有去查證。 │ ││ │ │ ├──┼────────────────────────────┼───┤│ │ │ │莊新│問:你告知李文忠有關於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南投地││ │ │ │河 │ 島這件事情以後,李文忠有無要你查證是否實在? │院選罷││ │ │ │ │答:李文忠有要我去查證,要有真實證據,但當時我在選縣議員│法案件││ │ │ │ │ ,只有到竹山鎮農會去問理事長莊新河,因為莊新河是莊秋│101年5││ │ │ │ │ 安的鄰居,莊新河說一定有這件事。用膝蓋想也知道有峇里│月2日 ││ │ │ │ │ 島同遊這件事,當時這件事在竹山鎮非常轟動。 │證詞(││ │ │ │ │問:你向莊新河求證的時候,是否有提到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見本院││ │ │ │ │ 良等人同遊峇里島,是在協調正副議長人選跟砂石利益分 │前審2 ││ │ │ │ │ 配的事? │卷166 ││ │ │ │ │答:對,莊新河有這樣告訴我,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頁反面││ │ │ │ │ 遊峇里島,是在協調正副議長人選跟砂石利益分配的事。 │至169 ││ │ │ │ │問:你是否有把你向莊新河求證的事情,再告訴李文忠? │頁) ││ │ │ │ │答:有。我告訴李文忠,莊新河說上開同遊峇里島並協調正副議│ ││ │ │ │ │ 長人選跟砂石利益分配的事一定有,用膝蓋想也知道。 │ ││ │ │ │ │問:你把你求證的事情告訴李文忠時,距離縣長選舉多久? │ ││ │ │ │ │答:大概20天。 │ ││ │ │ │ │問:你告訴李文忠時,是在98年11月4日李文忠召開記者會之前 │ ││ │ │ │ │ ,還是之後? │ ││ │ │ │ │答:是在召開記者會之前,因為李文忠叫我去求證,我有告知李│ ││ │ │ │ │ 文忠向莊新河求證後的事情。 │ ││ │ │ │ │問:在臺北地院前開案件(按即98年自字第96號)審理時,受命│ ││ │ │ │ │ 法官問你:「後來被告有會時無再詢問你查證的結果? │ ││ │ │ │ │ 」,你回答:「他有問,但是我一直沒有去查證」,為何與│ ││ │ │ │ │ 剛才辯護人問你,你的回答不同? │ ││ │ │ │ │答:我只有問莊新河,沒有做進一步的查證。 │ ││ │ │ │ │問:你在臺北地院審理庭作證時,你提到「我在農會時,莊新河│ ││ │ │ │ │ 、李秋榜有跟我一起在講。」,莊新河與李秋榜跟你一起談│ ││ │ │ │ │ 論峇里島這件事,是在李文忠向你詢問,要求你查證之前,│ ││ │ │ │ │ 或之後? │ ││ │ │ │ │答:是李文忠向我詢問,要我查證之後,我才去農會與莊新河、│ ││ │ │ │ │ 李秋榜談論峇里島同遊這件事情。 │ │├─┼───┼────┼──┼────────────────────────────┼───┤│8 │林國欽│曾任已故│李增│問:你這些事情是聽何人說的,還是有無參加這個旅遊團? │原法院││ │ │南投縣長│全、│答:我又沒有參加這個旅遊團,最早我可能是聽李增全、劉明哲│自訴案││ │ │林宗男於│劉明│ 說的,那是很早以前。 │件99年││ │ │省議員時│哲 │問:你有無把你所聽到的有關峇里島旅遊的這件事情告訴李文忠│11月16││ │ │助理 │ │ ? │日證詞││ │ │ │ │答:我也忘記了。 │(見原││ │ │ │ │問:你有無當場看到或聽到有人把你剛才說的峇里島這件事告訴│審1卷1││ │ │ │ │ 李文忠? │17至11││ │ │ │ │答:一定有,因為李文忠競選縣長時,在南投市有設服務處,大│8頁反 ││ │ │ │ │ 家在那邊幫忙時,講起這件事,他回來時,會跟我們打招呼│面) ││ │ │ │ │ ,就有人跟他講起這件事。 │ ││ │ │ │ │問:你聽到他們說的內容是什麼? │ ││ │ │ │ │答:吳敦義、李朝卿、江欽良、李增全、林昆熠、莊秋安,他們│ ││ │ │ │ │ 到峇里島去講說安排下屆議長、副議長人選,甚至後來也有│ ││ │ │ │ │ 人說他們去喬砂石的事情。 │ ││ │ │ │ │問:你聽到這些事情,有無進行查證證明這些事情屬實? │ ││ │ │ │ │答:沒有,我是聽人家說,我怎麼可能去查證。 │ ││ │ │ │ │問:你剛才有提到最早告訴你峇里島旅遊的事情的人是李增全跟│ ││ │ │ │ │ 林宗男,李增全、林宗男是當面告訴你這些事情? │ ││ │ │ │ │答:我去找李增全時,他服務處也有很多人在場,大家在聊天,│ ││ │ │ │ │ 李增全講起這件事,他說他跟吳敦義及李朝卿一起去峇里島│ ││ │ │ │ │ 旅遊,去喬議長、副議長的事情。 │ ││ │ │ │ │問:你有無私下告訴李文忠所謂峇理島旅遊這件事情? │ ││ │ │ │ │答:應該有,因為當時在場的人很多,我應該有。 │ ││ │ │ │ │問:請確認究竟有無親自告訴李文忠這件事? │ ││ │ │ │ │答:有。我應該有跟他說我是從李增全那裡聽來的。 │ │├─┼───┼────┼──┼────────────────────────────┼───┤│9 │陳育琳│曾任民進│未知│問:你是否知道吳敦義、李朝卿等人在97年底到峇里島旅遊的事│原法院││ │ │黨南投縣│ │ 情? │自訴案││ │ │黨部主任│ │答:有聽人說,在98年8月蔡煌瑯立委集集服務處那邊有聽人說 │件99年││ │ │委員 │ │ ,聽到吳敦義、李朝卿、紫南宮主委、江欽良一起去峇里島│11月16││ │ │ │ │ ,他們去喬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說的那人我不認識,因為│日證詞││ │ │ │ │ 在蔡煌瑯服務處那裡人很多。 │(見原││ │ │ │ │問:有無把你剛才提到有關峇里島旅遊的事情告訴李文忠? │審1卷1││ │ │ │ │答:有,跟李文忠說很多人在說吳敦義跟李朝卿一起出去玩,去│19頁)││ │ │ │ │ 喬議長選舉還有砂石利益的事。有說到吳敦義、李朝卿、紫│ ││ │ │ │ │ 南宮主委、江欽良,其他人我不記得有沒有說。純粹聽人說│ ││ │ │ │ │ 的。 │ │├─┼───┼────┼──┼────────────────────────────┼───┤│10│林一郎│曾於94年│廖建│問:你是否知道或有無聽過有關吳敦義、李朝卿等人在97年底去│原法院││ │ │南投縣長│聰 │ 峇里島旅遊的事情? │自訴案││ │ │選舉時擔│ │答:有,我是聽說吳敦義與江欽良、李朝卿他們去峇里島要去喬│件99年││ │ │任李朝欽│ │ 縣議會議長人選。我跟承包縣政府的工程廠商很熟悉,那些│11月16││ │ │競選總部│ │ 承包廠商告訴我,南投地區有參與公共事務或是關心政治的│日證詞││ │ │竹山後援│ │ 人差不多都知道李朝卿及吳敦義去峇里島喬事情。 │(見原││ │ │會執行長│ │問:告訴你的承包廠商是何人? │審1卷1││ │ │ │ │答:不是他告訴我,因為我聽到這個傳聞,我有去請教一間日泰│20至12││ │ │ │ │ 營造的廖建聰。我問他聽說現在謠傳李朝卿、吳敦義、江欽│1頁) ││ │ │ │ │ 良去峇里島喬事情,他們知不知道,他說他有聽過。 │ ││ │ │ │ │問:你最早知道關於吳敦義他們去峇里島這件事情,你是如何聽│ ││ │ │ │ │ 說?何人告訴你的? │ ││ │ │ │ │答:怎麼知道我已忘記了,因為很多人在傳說,而且很多朋友在│ ││ │ │ │ │ 聊天也會提到這件事。 │ ││ │ │ │ │問:你有無把你所聽到吳敦義等人去峇里島這件事告訴李文忠?│ ││ │ │ │ │答:有,我告訴李文忠不只這些,我說包括江欽良操作砂石業,│ ││ │ │ │ │ 我要他揭發這件事情出來。我告訴李文忠說,我有聽說李朝│ ││ │ │ │ │ 卿、吳敦義、江欽良、莊秋安他們去峇里島要談議長的事情│ ││ │ │ │ │ ,要當議長的人選。我跟李文忠說我聽說目前南投縣砂石業│ ││ │ │ │ │ 是江欽良操控,我希望李文忠揭發出來,因為這很嚴重。 │ ││ │ │ │ │問:你提到吳敦義他們去峇里島的事情與砂石有何關係? │ ││ │ │ │ │答:沒有,我是說他們去峇里島喬議長人選。 │ ││ │ │ │ │問:莊秋安有無親自跟你提到有關吳敦義跟李朝卿在喬砂石利益│ ││ │ │ │ │ 及正副議長這件事情? │ ││ │ │ │ │答:沒有。 │ ││ │ │ │ │問:李文忠有無請你去做其他查證? │ ││ │ │ │ │答:沒有,我告訴他時,那時已經要選舉了,我認這件事情會影│ ││ │ │ │ │ 響南投縣,所以我遇到李文忠,跟他提出這件事情,我希望│ ││ │ │ │ │ 他把這件事情揭發出來。 │ ││ │ │ │ │問:有關上開峇里島旅遊的事情,你有無聽莊秋安提過? │ ││ │ │ │ │答:有,是我告訴李文忠這件事情以後,我去找莊秋安,是想要│ ││ │ │ │ │ 把這件事情問清楚,因為他有去,他是當事人,他當時也知│ ││ │ │ │ │ 道我在幫忙李文忠,他很敏感,所以他沒有告訴我什麼。 │ ││ │ │ │ │ 我聽到的是他們去喬縣議長人選。 │ ││ │ │ │ │問:為何承包縣政府工程的人會比較清楚是否有這件事情? │ ││ │ │ │ │答:承包商是關於我剛才講砂石的問題。我有參與很多的公共事│ ││ │ │ │ │ 務,我知道外面很多人在流傳南投砂石是江欽良在操控,我│ ││ │ │ │ │ 有去問承包商,得到的答案是一樣的。 │ ││ │ │ │ │問:你的意思是砂石利益的事情跟吳敦義等人去旅遊是兩件事?│ ││ │ │ │ │答:我個人知道是兩件事。 │ ││ │ │ ├──┼────────────────────────────┼───┤│ │ │ │紫南│問:你當時怎麼跟李文忠說的? │南投地││ │ │ │宮主│答:我認識李文忠時是李文忠競選開始,一段時間了,我告訴李│院選罷││ │ │ │委莊│ 文忠,有關於李朝卿與江欽良分配砂石利益的事情,李文忠│法案件││ │ │ │秋安│ 是否敢揭露,我有告訴李文忠,李朝卿與江欽良一起去峇里│101年5││ │ │ │、營│ 島,當時有討論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的問題。 │月2日 ││ │ │ │造商│問:誰告訴你峇里島同遊這件事的? │證詞(││ │ │ │廖建│答:是紫南宮主委莊秋安告訴我的,是我們在閒聊時,他無意講│見本院││ │ │ │聰 │ 出來的,還有一位營造商廖建聰告訴我,因為李文忠要我去│前審1 ││ │ │ │ │ 查證,這件事情不能亂說,我才去問廖建聰,因為廖建聰有│卷207 ││ │ │ │ │ 承包很多南投縣的公共工程,所以我才去問他,廖建聰只是│至210 ││ │ │ │ │ 告訴我南投縣的砂石都是江欽良一人處理,並沒有告訴我關│頁、2 ││ │ │ │ │ 於峇里島同遊這件事。 │卷169 ││ │ │ │ │問:這與在峇里島協調砂石利益分配的事情有何關連? │至171 ││ │ │ │ │答:我從莊秋安處得知李朝卿與江欽良有同遊峇里島時,有談論│頁) ││ │ │ │ │ 到議長的事及砂石利益的事,後來我再去查證廖建聰而得知│ ││ │ │ │ │ 南投縣的砂石確實由江欽良一個人在處理,因為這兩件事相│ ││ │ │ │ │ 關連,我才確定峇里島同遊這件事是真的。 │ ││ │ │ │ │問:在臺北地院審判中作證,離案發的時間比較近? │ ││ │ │ │ │答:對。 │ ││ │ │ │ │問:所以你當時記得比較清楚? │ ││ │ │ │ │答:對。 │ ││ │ │ │ │問:李文忠到底有無再要求你去查證? │ ││ │ │ │ │答:李文忠有要我查證,我有去問廖先生。 │ ││ │ │ │ │問:你去問廖先生幾次? │ ││ │ │ │ │答:我去問廖建聰一次,在埔里。 │ ││ │ │ │ │問:你是否有把廖建聰回答的結果,告訴李文忠? │ ││ │ │ │ │答:有。 │ ││ │ │ ├──┼────────────────────────────┼───┤│ │ │ │廖建│問:是否曾於98年7、8月間某場合向李文忠提及曾聽到他人說過│本院前││ │ │ │聰 │ 有關97年底峇里島之行喬定下屆南投縣議會議長人選及砂石│審103 ││ │ │ │ │ 利益分配之事? │年4月3││ │ │ │ │答:有。我在很多場合都聽到過,我印象最深是聽到有一個營造│0日證 ││ │ │ │ │ 商廖建聰說的,他跟我說現在南投縣在烏溪縣的砂石大部分│詞(見││ │ │ │ │ 都是江欽良先生在處理,還有說議長部分包括媒體也有刊登│本院前││ │ │ │ │ ,已經說好,要給誰我忘了,當時媒體已經曝光。有一次李│審1卷1││ │ │ │ │ 文忠因為競選縣長來拜訪,所以我才提及說有關前述砂石業│79頁反││ │ │ │ │ 者的處理問題,要他表態是否會交給某人去經營,我有跟他│面至18││ │ │ │ │ 提江欽良的事,我告訴他要舉發不公不義的事情。我跟李文│1頁) ││ │ │ │ │ 忠說此事之後,李文忠有叫我去查證,因為峇里島的事有拍│ ││ │ │ │ │ 照,據傳說是莊秋安將照片傳出來,李文忠有叫我查證是否│ ││ │ │ │ │ 峇里島是否去喬議長及砂石的事情,我去找莊秋安,他沒有│ ││ │ │ │ │ 告訴我什麼,他說那不是我的事情叫我不要管,他沒有說是│ ││ │ │ │ │ 他傳出來的,他否認照片是他傳出來的,我有將查證結果告│ ││ │ │ │ │ 訴李文忠,我跟李文忠說這是很嚴重的事情,若莊秋安有涉│ ││ │ │ │ │ 入,他也不可能明白的跟我說,我有告訴他莊秋安否認照片│ ││ │ │ │ │ 是他傳的。 │ ││ │ │ │ │問:你剛才提到有關砂石事情是廖建聰告訴你,他有無提到是何│ ││ │ │ │ │ 人告訴他? │ ││ │ │ │ │答:沒有,但南投喬議長報紙上就有報導,應該是自由時報報導│ ││ │ │ │ │ ,也有人在講,我在跟別人聊天時就有人提過,很多人講,│ ││ │ │ │ │ 不記得是何人講的。聽說砂石的事情是最早、峇里島的事報│ ││ │ │ │ │ 紙有報,喬砂石與議長的事情是在之後,因為李文忠叫我去│ ││ │ │ │ │ 找莊秋安,我去找莊秋安,但他沒有透露什麼。 │ ││ │ │ │ │問:你說你從莊秋安得到的訊息:「我去找莊秋安,他沒有告訴│ ││ │ │ │ │ 我什麼,他說那不是我的事情叫我不要管,他沒有說是他傳│ ││ │ │ │ │ 出來的,他否認照片是他傳出來的」這段話你是否有告訴李│ ││ │ │ │ │ 文忠? │ ││ │ │ │ │答:有。 │ ││ │ │ │ │問:你去找莊秋安求證後將求證過程告訴李文忠之事是在李文忠│ ││ │ │ │ │ 召開記者會之前或是之後? │ ││ │ │ │ │答:我忘了,因為時間經過很久。 │ ││ │ │ │ │問:在李文忠召開記者會之前,你是否有在任何媒體上看過峇里│ ││ │ │ │ │ 島喬議長之事? │ ││ │ │ │ │答:有看過,是在李文忠召開記者會之前,報紙上也有刊登去峇│ ││ │ │ │ │ 里島的照片,並且有說是否在處理喬議長的事。 │ │└─┴───┴────┴──┴────────────────────────────┴───┘附表2┌──┬───┬───────────────────────────────────┬───┐│編號│姓名 │證言內容略以 │備註 │├──┼───┼───────────────────────────────────┼───┤│ 1 │江欽良│問:97年12月間有無到峇里島旅遊?一同出遊的人有何人? │本院前││ │ │答:有。林昆熠夫婦、莊秋安夫婦、我們夫妻及李朝卿夫婦、李增全夫婦、吳敦│審1卷1││ │ │ 義夫婦。 │46至14││ │ │問:旅遊期間有無喬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選或談到有關南投縣砂石利益之│7頁 ││ │ │ 事? │ ││ │ │答:沒有。 │ ││ │ │問:你在吳敦義該旅程中有無居住同一間房間?在旅程中有無24小時與吳敦義在│ ││ │ │ 一起? │ ││ │ │答:沒有。 │ ││ │ │問:一起參與旅遊中有何人是從事砂石買賣或參選議長選舉? │ ││ │ │答:當時都沒有,李朝卿夫婦也沒有,李朝卿當時是縣長。 │ │├──┼───┼───────────────────────────────────┼───┤│ 2 │莊秋安│問:97年12月間有無到峇里島旅遊?一同出遊的人有何人? │本院前││ │ │答:有。李朝卿、吳敦義、江欽良及李增全夫婦、林昆熠。 │審1卷1││ │ │問:旅遊期間有無喬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選或談到有關南投縣砂石利益之│48至14││ │ │ 事? │9頁 ││ │ │答:沒有。 │ ││ │ │問:你在吳敦義該旅程中有無居住同一間房間? │ ││ │ │答:沒有。 │ ││ │ │問:在旅程中有無24小時與吳敦義在一起? │ ││ │ │答:睡覺時沒有,其他吃飯坐車有。 │ ││ │ │問:你們去巴里島回來之後,林一郎有無找過你?有無以電話或是書信方式與你│ ││ │ │ 們連絡,問到巴里島旅遊之事? │ ││ │ │答:沒有。 │ │├──┼───┼───────────────────────────────────┼───┤│ 3 │林昆熠│問:97年12月間有無到峇里島旅遊?一同出遊的人有何人? │本院前││ │ │答:有。莊秋安、江欽良夫婦、錢寶成本人、李朝卿夫婦、李增全夫婦、吳敦義│審1卷1││ │ │ 夫婦及我。 │50至15││ │ │問:旅遊期間有無喬南投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人選或談到有關南投縣砂石利益之│1頁 ││ │ │ 事? │ ││ │ │答:沒有。 │ ││ │ │問:林文忠98年11月4日召開記者會之前,你是否曾經在南投地方上聽過傳聞你 │ ││ │ │ 們去峇島就是為了喬正副議長及砂石利益之事? │ ││ │ │答:有,是我們回來時召開記者會後我們才知道的,之前沒有。 │ ││ │ │問:你在吳敦義該旅程中有無居住同一間房間?在旅程中有無24小時與吳敦義在│ ││ │ │ 一起? │ ││ │ │答:沒有。 │ ││ │ │問:你參與峇里島行程後有參與縣議員選舉? │ ││ │ │答:有,我有當選。 │ ││ │ │問:該團當中有何人是縣議員? │ ││ │ │答:只有李增全。 │ │├──┼───┼───────────────────────────────────┼───┤│ 4 │李朝欽│問:你在97年12月間是否有去峇里島旅遊?你是否記得該次去峇里島同行之人有│本院前││ │ │何人? │審2卷1││ │ │答:有吳敦義夫婦、江欽良、莊秋安、林昆熠議員,莊秋安當時是紫南宮主委,│32至13││ │ │ 沒有擔任公職,江欽良是從事像夜市生意,目前作建設,還有我,我當時是│4頁 ││ │ │ 現任縣長,其他人我忘了。 │ ││ │ │問:在這次峇里島旅遊期間,有無討論有關南投砂石利益分配事情? │ ││ │ │答:沒有,這裡面並沒有人從事砂石業,江欽良是最近才從事建築業,當時他是│ ││ │ │ 做夜市行業。 │ ││ │ │問:這些人中有何人有黑道背景或管訓過? │ ││ │ │答:黑道背景我不知道,應該是江欽良有被管訓過。 │ ││ │ │問:這次旅遊期間有無討論到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問題? │ ││ │ │答:當時大約要一年後才選議員,何人當選及何人要出來選都不知道,怎麼會討│ ││ │ │ 論正副議長之事。 │ ││ │ │問:你是否還記得該次旅遊李增全有無參與? │ ││ │ │答:我不確定,因為八年前的事情,李增全當時擔任鄉長尚未卸任。 │ ││ │ │問:你是否知道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有召開記者會說你們去峇里島旅遊就是喬砂│ ││ │ │ 石利益及正副議長人選之事? │ ││ │ │答:有,報紙有登很多。 │ ││ │ │問:在被上訴人98年11月開記者會之前,你是否曾在南投看過媒體報導指稱你們│ ││ │ │ 去峇里島旅遊就是喬砂石利益及正副議長人選之事? │ ││ │ │答:我看過,是之前或之後我忘了。 │ ││ │ │問:在被上訴人98年11月開記者會之前,有無任何人來向你詢問過你們去峇里島│ ││ │ │ 旅遊就是喬砂石利益及正副議長人選之事? │ ││ │ │答:沒有,就沒有這件事怎會來問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