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98號上 訴 人 莊焜明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律師
莫詒文律師翁詩淳律師被 上訴 人 謝若蘭
劉伯恩黃連星蔡清波連奇方王怡方廖 勳鄭葦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朱應翔律師廖培穎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琇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587 號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9 月6日裁定於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587 號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查詢結果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63 頁至第466 頁),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