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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上 訴 人 黃素真

張尚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湯惟揚律師被 上訴人 李富隆

陳麗華陳美麗詹天賜陳天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複 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上訴人 林進興訴訟代理人 林勇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關於土地登記面積欄「16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69」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