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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30號上 訴 人 簡秀金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複 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被 上訴人 簡淑娟

簡雅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胡為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涉嫌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上訴人有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參以兩造認該刑事案件之判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153頁、第186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