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施聰農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被 上訴人 代天殿靈雲宮特別代理人 姚懿倫
參 加 人 林永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 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