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兼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上訴 人 戴仁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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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勤余錦堂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 定代理 人 鍾振強訴 訟代理 人 陳富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