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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為同法第393條第1項所明定,該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63條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假執行,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者,法院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如訴訟因判決、和解或其他事由而終結後,當事人更不得為假執行之聲請。

二、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1日宣示判決,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之106年10月25日始依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