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財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明利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