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上 訴 人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上 訴 人 周瑞雲
李玲珠粘麗美陶德賢劉志鴻陳淑娟陳明輝王巾心羅樹松林慶珍黃建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被上訴人 唐國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江美慧為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周瑞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同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瑞雲,於本院判決送達後變更為江美慧,有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提出之喜市公寓大廈第19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及推選職務會議紀錄各1份可稽,江美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