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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98號上 訴 人 李昊翰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謝梅宣律師被上訴人 蘇北山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錢紀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買賣價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