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訴訟代理人 林楚儒被 上訴人 顏憲瑞訴訟代理人 顏正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