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90號上 訴 人 郭錦昌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複 代理人 王翊至律師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聖王公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328號、74年度台抗字第127號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為神明會,共有13位會員,其為其一會員,請求確認其對被上訴人會員權存在等語,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總財產價額按上訴人請求之會份權所占比例計算。而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總額,按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4日起訴時(見原審卷㈠第3頁)之公告現值及當年度之評定現值計算,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18萬2,762元(如附表價額欄所示),再依13位會員人數之比例計算,上訴人起訴之客觀利益為232萬1,751元(即30,182,762÷13=2,321,751,元以下4捨5入),茲據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見原審卷及本院卷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32元(即24,067元-17,335元=6,732元)、第二審裁判費1萬0,098元(即36,100元-26,002元=10,09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附表:
┌─┬─────┬────┬────┬─────┬──────────────┐│編│財產種類及│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 │備註 ││號│標示 │ │ │幣) │ │├─┼─────┼────┼────┼─────┼──────────────┤│1 │新北市板橋│68.00 │全部 │11,764,000│1.被上訴人之總財產,以101年3○○ ○區○○○段│ │ │ │ 月26日新北板文字第00000000││ │第二崁小段│ │ │ │ 63號函所附財產清冊及土地登││ │140地號 │ │ │ │ 記謄本所載為準(見原審卷㈡│├─┼─────┼────┼────┼─────┤ 第136頁、本院卷第73-94頁)││2 │同上小段 │4068.00 │5640/100│3,969,229 │ 。 ││ │140-2地號 │ │0000 │ │2.編號1至5土地登記謄本(見本││ │(已變更為│ │ │ │ 院卷第73、88、76、80、83頁││ │259地號, │ │ │ │ );編號6、7建物登記謄本(││ │並新增編號│ │ │ │ 見本院卷第86、92頁)。 ││ │7建物) │ │ │ │3.土地之價額按上訴人起訴時即│├─┼─────┼────┼────┼─────┤ 104年度公告現值:173,000元││3 │同上小段 │123.00 │1/5 │4,255,800 │ /㎡計算(見本院卷㈡第95頁 ││ │140-8地號 │ │ │ │ )。 │├─┼─────┼────┼────┼─────┤4.建物之價額按104年度房屋評 ││4 │同上小段 │53.00 │全部 │9,169,000 │ 定現值計算(見本院卷第108 ││ │140-9地號 │ │ │ │ 頁)。 │├─┼─────┼────┼────┼─────┤5.編號1至7之土地及建物目前登││5 │同上小段 │2.00 │13/30 │149,933 │ 記於郭正雄、郭茂松、郭坤地││ │140-11地號│ │ │ │ 、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名│├─┼─────┼────┼────┼─────┤ 下。 ││6 │同上小段 │略 │全部 │166,800 │4.各編號計算之價額,元以下均││ │5515建號即│ │ │ │ 4捨5入。 ││ │新北市板橋│ │ │ │ ○○ ○區○○街70│ │ │ │ ││ │巷1之4號 │ │ │ │ │├─┼─────┼────┼────┼─────┤ ││7 │同上小段 │略 │全部 │708,000 │ ││ │12624建號 │ │ │ │ ││ │即同上巷22│ │ │ │ ││ │號 │ │ │ │ │├─┼─────┴────┴────┼─────┼──────────────┤│ │總 計 │30,182,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