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97號上 訴 人 陳麗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壽即端成企業社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暨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 條之16亦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7年3月8 日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上訴人於原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9189號交付機器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核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應為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強制執行之如後附表一所示機器之價值。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不服上訴,經本院第二審判決系爭執行事件對於如後附表二所示機器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審理。從而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附表一所示機器之價值扣除附表二所示機器之價值據以核定。茲查如附表一所示機器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08萬2150 元乙節,有統一發票影本可憑(原審卷第37頁至第40頁),經核對該等發票細項將附表二所示機器金額逐一剔除後,所餘價值計為181萬7150元(即208萬2150元-26萬5000元=181萬7150元)。從而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萬71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52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律師委任書,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附表一: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交付標的
【總價208萬2150元】┌───┬───────────┬───┬───────────────────┐│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1. │全自動組立套管機 │ 2套 │ │├───┼───────────┼───┼───────────────────┤│2. │組立機LA040套管LS040 │ 1套 │ │├───┼───────────┼───┼───────────────────┤│3. │TL-WS型嵌捲繞機 │ 3套 │ │├───┼───────────┼───┼───────────────────┤│4. │10×12簽釘捲繞機 │ 1套 │ │├───┼───────────┼───┼───────────────────┤│5. │嵌釘.捲繞機 │ 5套 │ │├───┼───────────┼───┼───────────────────┤│6. │組立.套管機 │ 2套 │ │├───┼───────────┼───┼───────────────────┤│7. │全自動套管機LA063 │ 2台 │ ││ │ LA080 │ │ │├───┼───────────┼───┼───────────────────┤│8. │全自動組立機LS063 │ 2台 │ ││ │ LS080 │ │ │├───┼───────────┼───┼───────────────────┤│9. │CF-200自動成型切腳機 │ 2台 │ │├───┼───────────┼───┼───────────────────┤│10. │TPC-260E高速自動成型 │ 1SET │ ││ │ 帶裝機 │ │ │├───┼───────────┼───┼───────────────────┤│11. │CP-250連續製袋包裝機 │ 2台 │ │├───┼───────────┼───┼───────────────────┤│12. │CAS-2000篩選機 │ 4套 │ │├───┼───────────┼───┼───────────────────┤│13 │全自動充電選別機 │ 1台 │ │├───┼───────────┼───┼───────────────────┤│14. │篩選機 │ 2台 │ │├───┼───────────┼───┼───────────────────┤│15. │HW-W0805超音波 │ 1台 │ │├───┼───────────┼───┼───────────────────┤│16. │全自動含浸機 │ 1台 │ │├───┼───────────┼───┼───────────────────┤│17. │F340含浸機 │ 1台 │ │├───┼───────────┼───┼───────────────────┤│18. │340含浸機 │ 1台 │ │├───┼───────────┼───┼───────────────────┤│19. │套管機 │ 3台 │ │├───┼───────────┼───┼───────────────────┤│20. │捲繞簽釘機 │ 4套 │ │├───┼───────────┼───┼───────────────────┤│21. │8×9三機一體 │ 1套 │ │├───┼───────────┼───┼───────────────────┤│22. │三機一體連線機 │ 1套 │ │├───┼───────────┼───┼───────────────────┤│23. │H-200JF嵌釘機台 │ 1套 │ │├───┼───────────┼───┼───────────────────┤│24. │4×7連線機 │ 1套 │ │├───┼───────────┼───┼───────────────────┤│25. │4×5連線機 │ 1套 │ │├───┼───────────┼───┼───────────────────┤│26. │電容器剪腳機 │ 4台 │ │├───┼───────────┼───┼───────────────────┤│27. │自動嵌釘機HC-68 │ 2台 │ │├───┼───────────┼───┼───────────────────┤│28. │4×7 TL-WS型 │ 1套 │ │├───┼───────────┼───┼───────────────────┤│29. │3×5 TL-WS型 │ 1套 │ │├───┼───────────┼───┼───────────────────┤│30. │4×7 三機一體連線 │ 2套 │ │├───┼───────────┼───┼───────────────────┤│31. │H-200JF嵌釘機 │ 1台 │ │├───┼───────────┼───┼───────────────────┤│32. │4×5 三機一體連線 │ 1套 │ │├───┼───────────┼───┼───────────────────┤│33. │熱風乾燥機 │ 2台 │ │├───┼───────────┼───┼───────────────────┤│34. │吸附式乾燥機 │ 1台 │ │├───┼───────────┼───┼───────────────────┤│35. │冷凍乾燥機 │ 1台 │ │├───┼───────────┼───┼───────────────────┤│36. │乾燥機 │ 2台 │ │├───┼───────────┼───┼───────────────────┤│37. │空壓機 │ 2台 │ │├───┼───────────┼───┼───────────────────┤│38. │空壓機20-AS │ 1台 │ │├───┼───────────┼───┼───────────────────┤│39. │容量測試儀器 │ 1台 │ │└───┴───────────┴───┴───────────────────┘※附表二:本院判決應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
【合計26萬5000元】┌───┬───────────┬───┬───────┬──────┬────┐│編號 │品名 │ 數量 │相對應附表一機│統一發票單項│對應原審││ │ │ │器編號 │金額 │卷附發票││ │ │ │ │ │品項 │├───┼───────────┼───┼───────┼──────┼────┤│1. │全自動組立套管機 │ 2套 │附表一編號1. │6萬元 │第38頁下││ │ │ │ │ │方第1項 │├───┼───────────┼───┼───────┼──────┼────┤│2. │TL-WS型嵌捲繞機 │ 1套 │附表一編號3. │4萬元 │第40頁上││ │ │ │ │ │方第3項 │├───┼───────────┼───┼───────┼──────┼────┤│3. │全自動套管機LA063 │ 1台 │附表一編號7.①│1萬5000元 │第38頁下││ │ │ │ │ │方第2項 │├───┼───────────┼───┼───────┼──────┼────┤│4. │全自動組立機LS063 │ 1台 │附表一編號8.①│1萬5000元 │第38頁下││ │ │ │ │ │方第3項 │├───┼───────────┼───┼───────┼──────┼────┤│5. │CF-200自動成型切腳機 │ 1台 │附表一編號9. │1萬5000元 │第38頁下││ │ │ │ │ │方第4項 │├───┼───────────┼───┼───────┼──────┼────┤│6. │4×5連線機 │ 1套 │附表一編號25. │4萬元 │第37頁下││ │ │ │ │ │方第1項 │├───┼───────────┼───┼───────┼──────┼────┤│7. │4×7 TL-WS型 │ 1套 │附表一編號28. │4萬元 │第37頁下││ │ │ │ │ │方第4項 │├───┼───────────┼───┼───────┼──────┼────┤│8. │3×5 TL-WS型 │ 1套 │附表一編號29. │4萬元 │第37頁下││ │ │ │ │ │方第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