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誼瓔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培倫、享岳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503元(26,003-4,500),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