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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95號上 訴 人 周鄭秋香

施葉鎧崚(原名施葉琳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成皇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兩造同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 萬1,730 元(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4 萬5,159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