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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河村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被 上訴人 陽昇生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長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朱河村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8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人原為朱坤塗,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年2月7日變更為朱河村等情,有該法人登記資料及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惟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鄭玉金律師及江慧敏律師受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但書之特別委任權限(民事委任書見本院卷1第81頁),本件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法定代理人朱河村於107年9月27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由本院裁定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