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35號上 訴 人 王秀琴
邱吉勇江斌玉李俊男曹依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申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複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