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9號再 審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劉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