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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再易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許松淵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金再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4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