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16號再審原告 葉明繹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袁慧齡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裁判費11,0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