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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再易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 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吳良宜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 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