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26號再審原告 顏文明再審被告 黃榮輝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之訴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判決駁回。惟原判決標題欄與事實及理由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