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再易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5號再審原告 張振盛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鄧盛鴻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6,894元,應徵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