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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 陳玟嬑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詹國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0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9,367元,惟再審原告繳納4萬0,367元,溢繳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