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勞上易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上訴人即附 朱雅鈴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被上訴人即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卓容伊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匡 偉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