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上 訴 人 李天誠兼法定代理人 李蕭嘉惠被 上 訴 人 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倪麟生訴 訟 代理人 王鳳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上訴合法要件,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顯不合程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05年9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7、18頁),茲已逾限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