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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勞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黃正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暸本院101年度勞上字第4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之全部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於102年3月12日101年度勞上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2月1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因保存法庭錄音逾2年,業經本院依上開辦法於104年12月19日銷毀等情,有辦案進行簿、終結要旨及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聲請人聲請自費交付已銷毀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