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74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同年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