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82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國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為抗告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請求國家賠償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8 頁)。而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原法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9 、10頁),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