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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國抗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82號異 議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8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對民國(下同)105 年7月14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82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9案35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國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105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3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惟異議人迄未補正,有原法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

9、10頁),是本院於105年7 月14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