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3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育宏
陳方淳陳俊郎陳玉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陳俊榮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㈤3中關於「新竹市○○街○○○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街○○○號3樓」。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10頁,事實及理由欄五㈤3所載房地門牌號碼,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至本院判決第一項所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係因該項為訴外裁判(詳見判決第6、7頁),該部分既無訴訟繫屬,本院於廢棄後自毋庸加以裁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容有誤解,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