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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家抗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抗字第55號抗 告 人 周哲世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美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全聲字第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兩造現尚有另案遷讓房屋事件繫屬於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審理中(下稱另案),就彼此財產之歸屬仍有爭議,未免相對人逕為脫產,伊原聲請假扣押之事由應認仍存在,原裁定撤銷伊原聲請獲准假扣押之原法院101年度家全字第27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自有違誤,爰聲明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聲請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而抗告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即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則經原法院以102年度家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訴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請求,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本案訴訟判決、撤回上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為憑(見原法院卷第4至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閱明屬實,堪認抗告人即債權人業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原裁定准予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援另案抗辯仍有假扣押之事由云云,然查另案核係相對人對抗告人及第三人柳杏國際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有另案起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至22頁),核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亦顯與系爭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強制執行請求,即抗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無涉,抗告人上開抗辯洵不足採。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