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3號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上 訴 人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秋山優樹上 訴 人 株式会社IHI(原名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岡次郎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複 代理人 賴雪梅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湯詠瑜律師陳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朱子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