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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建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芳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書妏律師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國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百騏工程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給付逾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暨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應再給付百騏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兩造其餘上訴均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百騏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負擔十分之三,餘由百騏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上訴部分,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百騏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騏公司)主張:伊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承攬對造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下稱自來水公司)辦理之「羅東堰計畫-羅東送水管㈤」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同日簽訂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4,098萬元。惟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設計有缺失,系爭契約亦有漏列、變更工項,導致費用增加,自來水公司應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約定,給付伊如附表編號1至31號「百騏公司結算」欄所示工程項目工程款,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給付伊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百騏公司結算」欄所示款項,扣除「自來水公司結算」欄所示已結算工程項目工程款,自來水公司應再給付伊共計926萬7,088元等語,求為命自來水公司給付926萬7,088元,及其中873萬6,0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53萬1,068元自102年6月18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自來水公司則以:百騏公司於投標時未綜合考量各種工程成本,以低價取得標案,且於施工時無視工程規範,造成道路龜裂等可能發生公共危險之情形,屢遭主管機關罰款,其藉故請求額外費用及罰款,自屬無據。伊於延展工期後,已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按比例調整給付工程款。系爭契約工程項目中,以「式」為單位計價部分,百騏公司不得再請求其他給付。百騏公司不能證明系爭工程設計錯誤,及與其請求之費用間有因果關係,其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自來水公司給付百騏公司199萬8,425元,及自10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百騏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自提起上訴,百騏公司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百騏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自來水公司應再給付百騏公司726萬8,663元,及其餘673萬7,59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3萬1,068元自102年6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自來水公司之上訴駁回。自來水公司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自來水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百騏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百騏公司之上訴駁回。㈣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99年6月30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百騏公司向自來水

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期為180日曆天,工程總價為4,098萬元(見原審卷㈠第7至186頁)。

㈡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約定:「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以契約

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數量給付。」;第5條第1款約定:「契約第4條第1款『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者:㈠契約中有工程項目及單價,依竣工實作結算數量計給。㈡因契約漏列或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數量有增減時,就漏列或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㈢工程估價單內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營業稅等以『一式』列計者,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變更設計新增項目比照辦理。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見原審卷㈠第10、11頁)。

㈢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約定:「契約施工期間,乙方(

百騏公司)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見原審卷㈠第20頁)。

㈣系爭契約第11條第5款第1目約定:「㈠品質管理、環境保護

、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等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⒈品質管理:應依『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辦理。……」;「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第1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品管費』包括『檢驗費』與『品質管制作業費』等二項。㈠『檢驗費』項目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材料、取樣、交通工具、材料、試驗、人員、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見原審卷㈠第30頁、卷㈡第72、73頁)。

㈤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中施工說明書總則

第36條規定:「乙方(百騏公司)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之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衛生規則、交通治安法令、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如屬建築工程,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宜。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自來水公司)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依工程契約第6條第3款規定辦理」(見原審卷㈡第31頁)。

㈥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中推進管線工程施

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記載:「本推進管線工程之『管推進作業』事項如次:……⒋……排水、……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⒌地盤改良及本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四、補助措施。上述作業事項係為『責任施工』,為完成『管推進作業』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工料均由乙方(百騏公司)負責」;第4條第1項第1款記載:「補助措施,以降低地下水位,藥劑注入地盤改良……」(見原審卷㈡第83、85頁)。

㈦自來水公司第一工務所(下稱第一工務所)於99年11月2日

以台水北一所字第0996031540號函通知百騏公司,記載:「……三、管溝鋼板樁檔土計畫書,因無鋼板樁打設施工詳圖(詳審本說明),請修正不同意備查;推進及到達井擋土計畫書係使用鋼板樁計算施工與設計圖(9/16)鋼軌樁加擋土板施工及計價不符,請貴公司說明不同意備查。四、退還旨揭管溝鋼板支撐擋土計畫書一份(同意備查);另管溝鋼板樁擋土、推進及到達井等擋土計畫書各三份(不同意備查)」(見原審卷㈡第48頁)。

㈧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處)與宜蘭縣

政府於99年11月8日就系爭工程辦理管線挖掘品質聯合稽查作業,百騏公司遭罰款3萬元,已如數繳納完畢(見原審卷㈢第608至615頁)。

㈨第一工務所於99年11月9日以台水北一所字第0996032190號

函通知百騏公司,記載:「……二、旨揭計畫書應力分析施工方式係鋼板樁自路面即承受主動壓力(鋼板樁與土壤密合),惟現場開挖施工步驟與計畫書應力分析不同,請說明或修正,不同意備查……」(見原審卷㈡第49頁)。

㈩99年11月11日施工檢討會議紀錄之結論記載:「……⒊原契

約擋土措施打設鋼板樁,變更為使用擋土鈑內支撐方式施工,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擋土鈑加內支撐』參考單價……」(見原審卷㈡第117頁)。

系爭工程100年2月21日第4次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之檢討結

果記載:「……⒉同意增設點井降低地下水位以利施工」(見原審卷㈠228頁)。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檢所)於

100年3月22日就系爭工程進行勞動檢查,百騏公司遭罰款6萬元,已如數繳納完畢(見原審卷㈢第601至606頁)。

養工處於100年4月1、同月14日、同月16日就系爭工程進行

工地巡查,百騏公司遭罰款依序6萬元、9萬元、15萬元,均已如數繳納完畢(見原審卷㈢第617至621、623至627、629至633頁)。

系爭工程施工期間曾經自來水公司辦理變更設計,百騏公司

已於101年5月22日完工,並於同年6月5日驗收完畢,展延工期73天,結算總價為5,087萬881元(見原審卷㈡第114頁、卷㈣第4至23頁)。

自來水公司於101年7月3日以台水北工一字第10100052410號

函就系爭工程結算數量計算不符及項目漏列等情,通知第一工務所,記載:「……二、旨揭所列附件統計表第一項(數量計算不足)部分:……㈢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鋼鈑樁打設未依規定施工(鋼鈑樁未與土壤密接,管頭間未設置擋土支撐),至管溝外道路嚴重龜裂,本處99年11月01日品質抽查及99年11月08日宜蘭縣政府管線工程挖掘道路工程聯合稽查皆有案可查,相關擋土支撐計畫書本處亦未同意備查……依據本工程契約第九條三之(三、)、第十五條之六相關規定,應由百騏公司自行修復(附件二)。三、旨揭所列附件統計表第二項(項目漏列)部分:……㈡400m/m∮舊管線復原費:依據本工程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及99年8月27日本工程施工前協調會議結論六之㈡,本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均有表示:『該區管線複雜請施工單位加強探挖;管線施工中請勿損及原有管線,如有損及舊管線應立即通知八區相關單位派員修護』,本處99年09月02日台水北工一字第09900001890號函已通知百騏公司,舊管受損相關責任需釐清,不同意變更追加(附件四)……」(見原審卷㈡第50、51頁)。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1項、第2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報酬為承攬之要件,故為人完成工作,不向人索報酬者,不得謂為承攬。然有非受報酬即不能完成工作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定作人允給報酬。至報酬額之多寡,如無特約,應使其按照價目表或習慣相沿之數而定其給付。百騏公司為營利事業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收取報酬,自來水公司給付對價,是為通則,百騏公司因施作系爭工程,倘非因可歸責於己之施工不當,於必要範圍內增加施作數量或工項所生之費用,就原工作項目範圍內增加施作之數量,得依契約請求給付,就不在原約定工項範圍內而增加之項目,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許百騏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工程款,方符承攬之有償性質及公平原則。

㈡工程承攬契約雖約定按實作數量計價,然因工程中並非每一

項工作皆能精確計算出其所組成之人、機、料及工作數量,或一工作項目可能有多種不同施工方式,因此於規劃設計準備投標文件時,對於此種工作項目即以其所得知之資料,或以其經驗認為最合理之施工方式先行估算,於詳細價目表中,就特定工作項目特別約定按「乙式計價」,乃在單價承包契約中參雜總價承包,該特別約定之工作項目計價,應完全依契約約定該工作項目之報酬給付,而不論實際完成數量為何。至於其他並非乙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則仍按實際完成數量與契約單價計算報酬。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約定:「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數量給付」;第5條第1款約定:「契約第4條第1款『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者:㈠契約中有工程項目及單價,依竣工實作結算數量計給。㈡因契約漏列或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數量有增減時,就漏列或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㈢工程估價單內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營業稅等以『一式』列計者,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變更設計新增項目比照辦理。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見原審卷㈠第10、11頁);系爭契約單價分析表(下稱系爭分析表)、工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中,有部分項目約定以「式」、「全」為計價單位(見原審卷㈠第58至16 2頁);證人即自來水公司之監造人員丘如陵證稱:「一全」是說做完多少,很難分析,就以該價錢去做,全部做好,因為很難分項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證人即百騏公司之現場工地主任李培麟亦證稱:契約中「一全」就是此項目全部包含,做到好,不管做多或做少都是一樣的錢等語(見同上第106頁),可知系爭契約雖係單價承包契約,但兼有總價承包之約定,其工程承攬報酬之計價方式,自應依上開約定為之。至證人李培麟證稱:系爭估價單所載「一全」、「一式」沒有意義,仍以實際施作數量計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反面),與其上開證述及系爭契約約定不符,尚非可採。

㈢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

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於契約成立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始得依此原則加以公平裁量,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使趨於公平之結果。苟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已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認該風險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尚未達於顯失公平之程度者,當事人仍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

㈣百騏公司主張系爭契約漏列、變更如附表編號1至31號所示

工程項目,自來水公司應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及系爭契約約定計價給付工程款,並應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給付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所示物價指數調整款、間接費用、罰款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茲就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所列款項,分述如後:

⒈關於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1號所示工程款部分:

①編號1號「擋土鋼鈑內支撐」部分:

查百騏公司依契約約定施作6m鋼板樁打拔,造成路面龜裂、下陷,兩造於99年10月20日召開施工協調及進度檢討會議,會議結論為建議百騏公司參考宜蘭地區地質與自來水公司已施工它標工程擋土支撐方式(擋土鈑加內撐),依系爭契約第9條3之㈢規定妥為設計,核算變更擋土支撐方式等語;復於同年11月11日召開施工檢討會議,其會議結論第3點載明:「原契約擋土措施打設鋼板樁,變更為使用擋土鈑內支撐方式施工,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擋土鈑加內支撐』參考單價」,有會議紀錄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43頁、原審卷㈡第117頁),足認兩造同意變更設計,而百騏公司已變更依擋土鋼鈑及內支撐施作,亦有施工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56至160頁),經原審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下稱鑑定報告),鑑定結果認為百騏公司變更施作後,道路明確改善,龜裂減少,百騏公司實作數量與自來水公司結算數量差額為341平方公尺(見鑑定報告第5、13頁),則按兩造簽訂之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價為296.30元計算(見原審卷㈡第157頁),金額為10萬1,

038.3元(計算式:341x296.30=101038.3),足認自來水公司本項工程給付金額不足,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10萬1,038.3元,自屬有據。自來水公司抗辯百騏公司未證明伊計算有何失誤,且在結算後始提出照片,不得請求伊給付云云,尚非可取。

②編號2號「擋土鋼鈑內支撐(夜間施工)」部分:

查本項工程之施作,同附表編號1號之情形,而百騏公司確有施作此項工程,有施工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63至169頁),鑑定結果亦認自來水公司應給付此部分施作面積756平方公尺之工程款(見鑑定報告第5、13頁),按兩造所訂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價258.50元計算(見原審卷㈡第157頁),金額為19萬5,426元(計算式:756x258.50=195426),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項工程款19萬5,426元,要無不合。自來水公司執同前項之理由,抗辯百騏公司不得請求伊給付云云,亦非可取。

③編號3號「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部分:

查兩造99年10月20日施工協調及進度檢討會議結論載明:現場管線已埋設約350公尺,該路段已造成AC路面龜裂及下陷,請百騏公司負責全面修復平整,以利後續工程繼續施作等語,足認自來水公司同意百騏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且經施作完畢,有施工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75至179頁),鑑定意見認百騏公司實際施作數量與自來水公司結算數量差額為2,788平方公尺(見鑑定報告第5、13頁),則按兩造簽訂之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價295元計算(見原審卷㈡第157頁),金額為82萬2,460元,百騏公司亦得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自來水公司雖抗辯:百騏公司進行管道施工前,施工計算書未經自來水公司同意備查,施工有缺失,造成路面損壞,致產生本項費用,應由百騏公司負擔等語,固據其提出第一工務所99年11月2日函、同年月9日函及自來水公司101年7月3日函、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㈡第40至56頁)。然上開函文僅為自來水公司單方所為意思表示,上開照片則僅能證明百騏公司施工後路面有發生龜裂、下陷之情形,均不足以證明係因百騏公司施工不當所導致,且依自來水公司所製作之工程變更設計說明書,記載系爭工程第1次變更新增項目第11項為「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依據99.

11.11施工檢討會議紀錄」(見原審卷㈡第149頁),而兩造於99年11月11日召開施工檢討會議,會議結論第4點為「依公路局要求管溝回填低強度鋼筋混凝土需澆築至路面整平後再刨除,低強度混凝土刨除費用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參考單價」(見原審卷㈡第117頁),足見自來水公司已同意變更施工方式,百騏公司按變更後之方法施工,自來水公司即應依實作數量給付工程款,是其此部分抗辯,要無可採。

④編號4號「制水閥盒下地工料費」部分:

查百騏公司於100年9月7日已完成節點1、2、3、9、13、16等9處制水閥盒,有現場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86、187頁),嗣兩造與養工處於100年10月26日辦理會勘,結論為:自來水公司承諾於100年10月31日如期完成包含孔蓋下地作業、恢復路面平整及交通維護設施撤除等語,有會勘紀錄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85頁);第一工務所亦於同年11月2日發函予百騏公司轉知會議結論(見鑑定報告第182頁),經百騏公司進行2次施工,並於同年10月31日完成,亦有施工前後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88至194頁),鑑定意見認百騏公司確有完成本項工作,數量為9只,金額5萬4,000元尚屬合理(見鑑定報告第6、13頁),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5萬4,000元,自無不合。自來水公司抗辯此項係因百騏公司未遵守規定施工,導致必須重新設置等語,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可採。

⑤編號5號「節點⑼400∮舊管復原費」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即接管單位股長莊正漢等人於100年4月16日現場勘查舊管漏水,並指示百騏公司調度人員機械進行開挖而施作此項工程,嗣經查明漏水原因為管線老舊,重車長期輾壓所致,與伊施作系爭工程無關等語。鑑定結果認損壞位置距工程管線約3公尺,並無工程挖損痕跡等語,且有施工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197至199頁);證人丘如陵亦證稱:那是接管單位的指示,因為水管不清楚被誰弄破,因為要釐清所以挖開來看,結果挖開也不是,可能是管線長期老化,又遭車輛長期重壓,管線裂開才漏水,這個問題沒有工項,錢無法從系爭工程款支出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證人李培麟證稱:因為要開挖才能查驗是什麼原因漏水,當時百騏公司施工區域最近,委託百騏公司開挖查看,發現是舊管老舊龜裂所導致,因為百騏公司是做自來水的,所以請百騏公司幫忙他們修理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堪認此項工程並非百騏公司施工不慎造成之損害。惟該項工作非系爭工程增加之工作項目,而係自來水公司第八區工程處另行委託百騏公司施作,百騏公司自不得依承攬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

⑥編號6號「DI另件增加費」部分:

查系爭工程原設計DI另件數量為3萬429公斤,結算數量為9萬6,422公斤,差額為6萬5,993公斤,此為契約數量之漏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2目約定,自來水公司就超過契約數量10%部分,應加價給付。而系爭契約約定「DI另件材料費」單價為每公斤46.2元,有工程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頁、卷㈣第5頁反面),百騏公司僅按其採購成本每公斤56元(見鑑定報告第205至208頁)與契約單價之差額每公斤9.8元計算,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之金額為61萬6,911元〈計算式:〔96422-(30429x1.1)〕x9.8=6169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自屬有據。

⑦編號7號「低強度混凝土夜間施工增加費」部分:

查兩造於100年2月15日召開第三次施工協調會,自來水公司要求加派人員趕辦施工,本工程項目係配合之施工項目,且系爭契約關於管件埋設、殘(廢)土處理、管溝換填碎石級配料、AC施工、AC路面切割、防漏鋼板等工程項目,均列有日間改夜間之施工增加費計價項目,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59頁、卷㈣第4頁反面),本項工程則未編列,係屬漏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2目之約定,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百騏公司核算實作數量為1,657立方公尺(見鑑定報告第209頁),按夜間施工增加費每立方公尺187元計算(見鑑定報告第213頁),鑑定報告亦認合理(見鑑定報告第7、13頁),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30萬9,859元(計算式:1657x187=309859),並無不合。自來水公司抗辯百騏公司未提出佐證資料,伊無從確認並給付等語,洵非可取。

⑧編號8號「制水閥盒紀錄卡」部分:

查百騏公司主張本項係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南區服務所驗收階段指示辦理,配合支距丈量、照相存證、卡片文件製作及管線詳繪竣工位置圖,為漏列之計價項目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而證人丘如陵證稱:那是南區服務處莊姓股長指示,不是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的指示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已難逕認此項工作為自來水公司所定作;證人李培麟雖證稱:自來水公司的監工有要求伊配合此項工作,以方便驗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然系爭契約自來水管理設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4.7.條規定:「乙方(百騏公司)於水管試壓合格後,應繪製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各2份送交監造單位審查……」(見鑑定報告第122頁),且系爭契約已列有「工程完工整理什費」、「照相或錄影存證費」與「施工測量及資料調查」為計價項目,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64頁、卷㈣第6、7頁),足認本項工作已包含於上開計價項目中,而上開計價項目均係以「全」或「式」方式計價,依前開說明,不因實作數量、次數增減而得請求增減給付,鑑定報告亦認此項目為工程完工整理什費,屬「照相或錄影存證費」,此為「全」給付類型之項目,且與工期長短無關,無應增加之費用等語(見鑑定報告第7頁),是百騏公司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⑨編號9號「洗管後水質檢驗費」部分:

查系爭契約列有「品管費」之計價項目,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5頁、卷㈣第9頁反面)。又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5款第1目約定之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第10條規定,品管費包含檢驗費與品質管制作業費,檢驗費包含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材料、取樣、交通工具、材料、試驗、人員、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見原審卷㈠第30頁、卷㈡第72、73頁),證人丘如陵亦證稱:洗管後水質檢驗費本來就包括在試水的費用裡面,一般報完工時就會作,後來驗收要求再作一次,百騏公司願意接受就接受,當時他們沒有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足認本項工作已包含於品管費項目內,並約定以「全」方式計價,百騏公司自不得另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項費用1,000元。證人李培麟雖證稱:檢驗費不包括洗管費在內,自來水公司應該付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與上開契約約定不符,並非可採。

⑩編號10至12號所示「施工前每20m噴漆1處及照相存證件資料

」、「施工中每300m照相彙整資料」、「施工後彙整照片文件資料」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為自來水公司額外要求,且需現場丈量、噴漆、照相,不在原工項範圍,系爭契約漏列此3項費用依序1萬3,700元、4,500元、6,000元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系爭契約列有「照相或錄影存證費」、「全」之計價項目,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憑(見原審卷㈠第62頁、卷㈣第6頁),應認此3項費用已包含於該計價項目中,鑑定結果亦採相同意見(見鑑定報告第7、8頁),百騏公司自不得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3項費用。

⑪編號13號「點井」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自來水公司結算時漏列本項工程款20萬元等語,雖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並抗辯推進工程費已編列推進及到達坑抽水費項目,第一次變更設計時再增列管溝抽導排水及汙泥清理費,已包含點井費用等語。然查自來水公司100年3月10日函檢附100年2月21日第4次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增設點井降低地下水位以利施工」(見原審卷㈠第227、228頁),足認此為變更設計新增之工項,與系爭契約約定之推進及到達坑抽水費及第1次變更設計新增之管溝抽導排水及污泥清理費工程項目無關,自來水公司應計價給付。而百騏公司確有施作完成點井8處,有施工照片可稽(見鑑定報告第226至228頁),系爭契約並未單獨列有點井之計價項目,鑑定結果認此部分費用以20萬元計算尚屬合理(見鑑定報告第8、14頁),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20萬元,應屬可採。

⑫編號14號「藥劑固化打除費」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此項費用為漏列項目,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等語,並提出自來水公司100年9月16日、同年10月19日函為證(見原審原告鑑定資料原證3卷未編頁),然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兩造於100年9月15日會勘,並於同年月30日召開會議,會議結論固載明同意增加藥劑處理費(見同上卷),但此為藥劑費用之調整,與固化打除費用為二事,證人李培麟雖證稱:藥劑固化的目的是地質改良,藥劑固化後一定要人工打除,因為該節點遇到卵石層,要用藥劑固化後才能打除,應該由自來水公司負擔費用,不包含在推進工程費中,作業費是人工挖土的錢,與挖卵石的費用不太一樣,因為挖除卵石耗工耗時比較大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證人丘如陵固證稱:藥劑固化打除不屬於推進作業範圍,是百騏公司增加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惟其亦證稱:

一般藥劑打進去凝固後是可以用人工挖除,不是打除,打除的原因可能是藥劑下太多,土壤太硬要另行耗費人力打除,推進工程屬於責任施工,契約裡面有規定,百騏公司必須做到好,責任施工就是那些費用,除非有特殊地層之類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才會增加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已難認證人李培麟上開證述可採。且系爭契約約定工程及計價項目已列入推進工程費,該項下細項中包括「推進坑及到達坑前藥劑處理費」之計價項目,有系爭估價單、系爭分析表及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至64、141至158頁、卷㈣第7、8頁),參照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規定:「本推進管線工程之『管推進作業』事項如次:…4.…排水、…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5.地盤改良及本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四、補助措施。上述作業事項係為『責任施工』,為完成『管推進作業』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工料均由乙方負責。」;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助措施,以降低地下水位,藥劑注入地盤改良……」(見原審卷㈡第83、85頁);第一工務所100年12月23日函覆百騏公司,亦表示:藥劑處理主要係止水、固化土壤並達適宜之工作度,其費用已包含於推進費內,所請人工破碎打除費35萬2,120元礙難辦理等語(見原告鑑定資料原證3未編頁),可知藥劑固化為地盤改良之方法,屬百騏公司施作推進工程之責任施工範圍,並無增加費用之問題,鑑定報告亦採同此意見(見鑑定報告第8頁),則百騏公司自不得再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藥劑固化打除費。

⑬編號15至18號所示「藥劑固化打除夜間施工費」、「推進管

線夜間施工費」、「藥劑處理夜間施工費」、「鑽孔夜間施工費」部分:

查上開各項均屬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規定之責任施工範圍,無應增加給付之問題,鑑定結果亦認無增加費用(見鑑定報告第8頁)。證人李培麟雖證稱:夜間工作是因為路權單位施壓要在時段內完成,才會日夜兼辦,自來水公司應該付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但證人丘如陵證稱:夜間施工的費用也包括在工程費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且施工申請路權本即有期限,百騏公司自應於路權期限內完工,尚不能僅以證人李培麟上開證述,即足為有利於百騏公司之認定,是百騏公司自不得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此部分費用。

⑭編號19至22號「推進管內增設1500mm閘門」、「推進管氣體

偵測器」、「推進工作井捲揚防墜器」、「背負式安全帶」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項目為系爭契約漏列,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證人李培麟雖證稱:設置閘門是因為推進時遇到礫石層,水會進入工作井,所以要製作閘門把礫石、水關閉在工作井外,如果不裝設,地層會下陷,未編列在推進施作費,氣體偵測器、捲揚防墜器、背負式安全帶是安全措施應編列而未編列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然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項目為緊急避難設施,其費用屬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費(見原審卷㈤第96、97頁),證人李培麟證述閘門為推進作業之一部,其證詞已難據為百騏公司有利之認定。又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約定:「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見原審卷㈠第20頁),證人丘如陵亦證稱:這是承包商勞工安全責任施工所要負責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足認系爭契約已約定百騏公司應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並設置相關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且系爭契約已編列「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工程項目,並係以「全」方式計價,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5頁、卷㈣第9頁),堪認此部分項目已包含於「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中計價給付,鑑定意見亦採同此見解,認此類費用與工期長短無關,無增加費用等語(見鑑定報告第9頁),百騏公司主張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安全衛生項目參考附表項次11、35、49-1、71之可量化部分辦理,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洵非可取。

⑮編號23至25號「污泥沈澱桶租金費」、「藥劑處理添加水泥

材料費」、「工作井增設150mmPVC管排水」部分:查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規定管推進作業事項包括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且屬責任施工,所需之一切工料均由百騏公司負責;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藥劑注入地盤改良為降低地下水位之補助措施(見原審卷㈡第83、85頁),可知污泥沈澱桶、藥劑處理添加、增設150mmPVC管排水均屬百騏公司施作推進工程之責任施工範圍,並無增加費用之問題,鑑定報告亦採同此意見,並說明藥劑包含主劑及注劑,水泥屬注劑等語(見鑑定報告第9頁),證人丘如陵亦證稱:此部分均在責任施工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則百騏公司自不得再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部分費用。證人李培麟證稱:一般土挖起來是乾的,這個土挖起來含水量過大,要放在桶子裡沈澱到一定的乾度才能運出去,租用桶子的錢應該由自來水公司給付,地質改良漏列混凝土,與增設150mmPVC管排水的費用,均應由自來水公司給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07、108頁),與上開契約約定亦不相符,並不足採。

⑯編號26、27號「工作井佔用分隔島樹木移植計畫書及申請作業」、「工作井佔用車道變更交維計畫書」部分:

查系爭契約列有「施工計畫等相關計畫編撰申辦費」之計價項目,並以「式」計價,有系爭估價單、結算詳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頁、卷㈣第6頁),證人丘如陵亦證稱:此部分在責任施工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堪認此部分費用已包含在內,並無漏列,鑑定結果亦認無增加費用(見鑑定報告第9頁),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係自來水公司同意施工計畫書,會勘後經宜蘭縣政府同意,並經兩造於施工協調會議結論決定,為契約漏列項目,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要無可採。證人李培麟固證稱:此部分係因工作井位置變更,需要移樹木,是變更後的,自來水公司應該支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與契約約定不符,不足為有利百騏公司之認定。

⑰編號28號「供給材料保管費」部分:

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工程估價單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營業稅等以『一式』列者,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見原審卷㈠第11頁),核諸工程估價單所載原訂金額與結算詳細表所載結算金額,供給材料保管費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0.396655%計算(計算式:132966÷00000000=0.00000000,162884÷00000000.3=0.00000000)(見原審卷㈣第8、9頁)。百騏公司就附表編號1至27號所示項目得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229萬9,694元(計算式:1010

38.3+195426+822460+54000+616911+309859+2000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供給材料保管費應依前述比例增加9,122元(計算式:0000000×0.396655%=91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⑱編號29號「包商利潤及什費」部分: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以工程估價單所載原訂金額與結算詳細表所載結算金額核對計算,包商利潤及什費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9.94732%計算(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

0.3=0.0000000,見原審卷㈣第8、9頁),則按此比例計算,百騏公司得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部分工程款22萬8,758元(計算式:0000000×9.94732%=2287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⑲編號30號「品管費」部分:

依同前二項之契約約定及計算方法,品管費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0.862625%計算(計算式:289168÷00000000=0.00000000,354232÷00000000.3=0.00000000)(見原審卷㈣第8、9頁),則就上開應增加給付之金額,自來水公司應依比例增加給付品管費1萬9,838元(計算式:0000000×0.862625%=198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⑳編號31號「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部分: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以「式」計價,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而此項費用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1.895414%計算(計算式:635378÷00000000=0.00000000,778341÷00000000.3=0.00000000)(見原審卷㈣第8、9頁),則自來水公司就此部分應增加給付4萬3,589元(計算式:0000000×1.895414%=435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關於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所示「物價指數調整款」、「間接費用」、「罰款」部分:

①編號32號「物價指數調整款」部分:

⑴百騏公司主張伊得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物

價指數調整款33萬2,181元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百騏公司於投標時已簽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其上記載:「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見原審卷㈠第177頁),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款第3目約定,該聲明書亦為契約文件(見原審卷㈠第8頁),應認兩造已約定系爭工程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數額,百騏公司主張不受上開聲明書之拘束,得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要無可採。

⑵百騏公司雖另主張伊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自來水公

司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33萬2,181元等語,然亦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百騏公司主張應增加給付之物價指數調整款數額為33萬2,181元,與系爭工程結算金額5,087萬881元相較,比例僅0.653%(計算式:332181÷00000000=0.00653),且系爭工程於99年9月20日申報開工,101年5月22日完工,施工期間原約定為180日曆天,因變更設計延展工期73天,實際使用253日曆天,履約期間尚非長久,物價亦無大幅度波動,系爭契約已對於履約期間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分配之約定,應認上開物價變動發生之風險及變動範圍,為兩造於訂約時所能預料,尚未達於顯失公平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核與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要件不符,百騏公司不得依此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②編號33至48號所示「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費」與「停工期間成本增加費」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系爭工程因路權、樹木移植、變更工項、設計錯誤,致延長工期或停工,累計工期長達408天,超出原訂工期228天,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上開間接費用等語,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約定:「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概由乙方自備。」(見原審卷㈠第18頁),足認系爭工程所用之機械設備應由百騏公司自行籌用,其為租用者,所生之租金亦應自行負擔,與自來水公司無涉。系爭契約第7條第1款第1目已約定停工期間、變更設計等得免計工期之事由,鑑定報告亦說明依工程慣例,百騏公司於變更設計等情形,得主張免計工期,應自行負擔機械設備之租金,無增加費用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0至12頁),而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延展工期應增加此部分給付,第5條第1款第2目係就契約漏列、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數量增減而約定,與此因變更設計等原因延展工期無關,同條款第3目已約定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等,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已就風險預作分配之約定,百騏公司復未因此增加費用支出,自無因情事變更,致依原來約定給付顯失公平之情形。況百騏公司於系爭工程延展期間非不能參與其他投標,議價與施工成本增減無關,自非得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承攬他標損失、議價成本,至百騏公司所提出之結算金額增加費總表、明細表,為其單方製作,尚不能據以認定其有增加支出或受有損失,其所為此部分請求,即非可採。

③編號49號所示罰款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養工處與宜蘭縣政府於99年11月8日辦理管線挖掘品質聯合稽查作業,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有交維設施不足,未依交維計畫設置,低強度混凝土回填管溝平再刨除,未編列H型鋼護欄、紐澤西護欄、夜間警示燈、刨除10cm低強度混凝土等工程項目暨交通錐及連桿編列數量不足之設計疏失,致遭罰款3萬元,伊已如數繳納完畢,自來水公司應分擔1/2等情,並提出養工處99年11月10日函、第一工務所99年11月26日函、繳款書暨收據、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㈢第608至615頁)。自來水公司固不否認百騏公司已如數繳納罰款,惟否認有分擔之義務。查依百騏公司所提出上開文書顯示,百騏公司係因施作之系爭工程經養工處與宜蘭縣政府聯合稽查,發現稽查項目之申挖書面資料、施工中交通安全維持作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施工作業情形、品質抽查等全部均有缺失,而遭要求限期改善並罰款,參核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已約定百騏公司有維護系爭工程工地周遭交通安全之義務,並以「全」方式編列「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工程項目;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條亦規定:「乙方(百騏公司)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之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衛生規則、交通治安法令、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如屬建築工程,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宜。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自來水公司)依工程契約第6條第3款規定辦理。」(見原審卷㈡第31頁),足認此項罰款係因百騏公司未盡義務及遵守相關規定,其不能證明係因自來水公司設計錯誤而造成路面龜裂損壞,應自行負擔此項罰款,其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均非可採。

④編號50號罰款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勞檢所於100年3月22日進行勞動檢查,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設計缺失,未編列安全網、背負式安全帶、捲揚防墜器、氣體偵測器,局部送風機編列數量不足,遭罰款6萬元,百騏公司已如數繳納完畢,應由兩造各自分擔1/2等情,並提出勞檢所100年4月7日函、第一工務所100年4月22日函、罰鍰繳款單、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㈢第601至606頁),自來水公司固不否認百騏公司已如數繳納6萬元罰款,但否認有分擔義務。查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及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條已約定百騏公司有維護系爭工程工地安全及遵守相關法規之義務,系爭契約並以「全」方式編列「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百騏公司未依相關法令妥為維護工地勞工衛生安全,自應負擔此項罰款,不得請求自來水公司分擔。

⑤編號51至53號罰款部分:

百騏公司主張養工處於100年4月1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6日進行工地巡查,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之設計,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防溢座、漸變段交通安全設施,污泥外流,工作井施工機械放在分隔島上破壞樹木且放置範圍未設置圍籬,未編列防溢座、管溝抽導排水、紐澤西護欄及污泥清理費暨圍籬、交通錐及連桿編編列數量不足之疏失,遭依序罰款6萬元、9萬元、15萬元,伊已如數繳納,自來水公司應分擔3萬元、4萬5,000元、15萬元等語,並提出第一工務所100年4月18日函、同年月26日函、同年月27日函、同年5月9日函、同年月12日函、同年月17日函、繳款書暨收據、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㈢第617至6

21、623至627、629至633頁),然自來水公司否認有分擔之義務。查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及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條已約明百騏公司有維護系爭工程工地與周遭交通安全及遵守相關法令之義務,並以「全」計價,編列「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工程項目,業如前述,相關安全設施、作業均應由百騏公司依法令規定自行妥為處理,其未盡義務致遭罰款,不能諉為自來水公司設計疏失所致,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分擔此項罰款,並無可取。

㈤依上所述,百騏公司得向自來水公司請求增加給付之工程款

數額為260萬1,000元(計算式:0000000+9122+228758+19838+43589=0000000),含稅金額為273萬1,051元(計算式:0000000×1.0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綜上所述,百騏公司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273萬1,0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9月28日(見原審卷㈠第3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百騏公司敗訴之判決(即請求自來水公司再給付73萬2,626元之本息部分),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自來水公司敗訴之判決(即命自來水公司給付逾199萬8,425元,及自10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尚有未洽,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百騏公司敗訴之判決,及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自來水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均無不合,兩造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命自來水公司再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聲請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 內容 │ 單位 │ 單價 │ 百騏公司結算 │ 自來水公司結算 │ 鑑定報告 ││號│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差額 │ 金額 │├─┼───────────┼───┼────┼─────┼─────┼─────┼─────┼─────┼─────┤│一│第1 次變更新增項目 │ │ │ │ │ │ │ │ │├─┼───────────┼───┼────┼─────┼─────┼─────┼─────┼─────┼─────┤│1 │擋土鋼鈑內支撐 │ ㎡ │ 296.3│ 8751 │ 0000000.3│ 8410 │ 0000000│ 341 │ 101038.3 │├─┼───────────┼───┼────┼─────┼─────┼─────┼─────┼─────┼─────┤│2 │擋土鋼鈑內支撐(夜間施│ ㎡ │ 258.5│ 2581 │ 667188.5│ 1825 │ 471762.5│ 756 │ 195426 ││ │工) │ │ │ │ │ │ │ │ │├─┼───────────┼───┼────┼─────┼─────┼─────┼─────┼─────┼─────┤│3 │3cmAC 刨除及加封鋪設費│ ㎡ │ 295 │ 6718 │ 0000000│ 3930 │ 0000000│ 2788 │ 822460 │├─┼───────────┼───┼────┼─────┼─────┼─────┼─────┼─────┼─────┤│二│結算漏列項目-管線工程│ │ │ │ │ │ │ │ │├─┼───────────┼───┼────┼─────┼─────┼─────┼─────┼─────┼─────┤│4 │制水閥盒下地工料費 │ 只 │ 6000 │ 9 │ 54000 │ 0 │ 0 │ 9 │ 54000 │├─┼───────────┼───┼────┼─────┼─────┼─────┼─────┼─────┼─────┤│5 │節點⑼400∮舊管復原費 │ 式 │ 60000 │ 1 │ 60000 │ 0 │ 0 │ 1 │ 60000 │├─┼───────────┼───┼────┼─────┼─────┼─────┼─────┼─────┼─────┤│6 │DI另件材料增加費 │ kg │ 9.8│ 65993 │ 646731.4│ 0 │ 0 │ 62950 │ 616910 │├─┼───────────┼───┼────┼─────┼─────┼─────┼─────┼─────┼─────┤│7 │低強度混凝土夜間施工費│ m3 │ 187 │ 1735 │ 324445 │ 0 │ 0 │ 1657 │ 309859 │├─┼───────────┼───┼────┼─────┼─────┼─────┼─────┼─────┼─────┤│8 │制水閥盒紀錄卡 │ 份 │ 1500 │ 18 │ 27000 │ 0 │ 0 │ 0 │ 0 │├─┼───────────┼───┼────┼─────┼─────┼─────┼─────┼─────┼─────┤│9 │洗管後水質檢驗費 │ 式 │ 1000 │ 1 │ 1000 │ 0 │ 0 │ 0 │ 0 │├─┼───────────┼───┼────┼─────┼─────┼─────┼─────┼─────┼─────┤│10│施工前每20m 噴漆1 處及│ 處 │ 100 │ 137 │ 13700 │ 0 │ 0 │ 0 │ 0 ││ │照相存證 │ │ │ │ │ │ │ │ │├─┼───────────┼───┼────┼─────┼─────┼─────┼─────┼─────┼─────┤│11│施工中每300m照相彙整資│ 冊 │ 500 │ 9 │ 4500 │ 0 │ 0 │ 0 │ 0 ││ │料 │ │ │ │ │ │ │ │ │├─┼───────────┼───┼────┼─────┼─────┼─────┼─────┼─────┼─────┤│12│施工後彙整照片文件資料│ 冊 │ 2000 │ 3 │ 6000 │ 0 │ 0 │ 0 │ 0 │├─┼───────────┼───┼────┼─────┼─────┼─────┼─────┼─────┼─────┤│三│結算漏列項目-推進工程│ │ │ │ │ │ │ │ │├─┼───────────┼───┼────┼─────┼─────┼─────┼─────┼─────┼─────┤│13│點井 │ 處 │ 25000 │ 8 │ 200000 │ 0 │ 0 │ 8 │ 200000 │├─┼───────────┼───┼────┼─────┼─────┼─────┼─────┼─────┼─────┤│14│藥劑固化打除費 │ m3 │ 2162 │ 163 │ 352406 │ 0 │ 0 │ 0 │ 0 │├─┼───────────┼───┼────┼─────┼─────┼─────┼─────┼─────┼─────┤│15│藥劑固化打除夜間施工費│ m3 │ 1872 │ 26 │ 4 8672 │ 0 │ 0 │ 0 │ 0 │├─┼───────────┼───┼────┼─────┼─────┼─────┼─────┼─────┼─────┤│16│推進管線夜間施工費 │ m │ 11604 │ 10.3 │ 119521.2│ 0 │ 0 │ 0 │ 0 │├─┼───────────┼───┼────┼─────┼─────┼─────┼─────┼─────┼─────┤│17│藥劑處理夜間施工 │ m3 │ 2330 │ 26.8 │ 62444 │ 0 │ 0 │ 0 │ 0 │├─┼───────────┼───┼────┼─────┼─────┼─────┼─────┼─────┼─────┤│18│鑽孔夜間施工費 │ m │ 284 │ 222 │ 63048 │ 0 │ 0 │ 0 │ 0 │├─┼───────────┼───┼────┼─────┼─────┼─────┼─────┼─────┼─────┤│19│推進管內增設1500 mm 閘│ 處 │ 25000 │ 1 │ 25000 │ 0 │ 0 │ 0 │ 0 ││ │門 │ │ │ │ │ │ │ │ │├─┼───────────┼───┼────┼─────┼─────┼─────┼─────┼─────┼─────┤│20│推進管氣體偵測器 │ 組 │ 20000 │ 1 │ 20000 │ 0 │ 0 │ 0 │ 0 │├─┼───────────┼───┼────┼─────┼─────┼─────┼─────┼─────┼─────┤│21│推進工作井捲揚防墜器 │ 組 │ 30000 │ 1 │ 30000 │ 0 │ 0 │ 0 │ 0 │├─┼───────────┼───┼────┼─────┼─────┼─────┼─────┼─────┼─────┤│22│背負式安全帶 │ 套 │ 1800 │ 4 │ 7200 │ 0 │ 0 │ 0 │ 0 │├─┼───────────┼───┼────┼─────┼─────┼─────┼─────┼─────┼─────┤│23│污泥沈澱桶租金費(殘廢│ 只 │ 65000 │ 2 │ 130000 │ 0 │ 0 │ 0 │ 0 ││ │土2次) │ │ │ │ │ │ │ │ │├─┼───────────┼───┼────┼─────┼─────┼─────┼─────┼─────┼─────┤│24│藥劑處理添加水泥材料費│ 包 │ 134 │ 3789 │ 507726 │ 0 │ 0 │ 0 │ 0 │├─┼───────────┼───┼────┼─────┼─────┼─────┼─────┼─────┼─────┤│25│工作井增設150mmPVC管排│ m │ 1000 │ 20 │ 20000 │ 0 │ 0 │ 0 │ 0 ││ │水 │ │ │ │ │ │ │ │ │├─┼───────────┼───┼────┼─────┼─────┼─────┼─────┼─────┼─────┤│26│工作井佔用分隔島樹木移│ 次 │ 12000 │ 1 │ 12000 │ 0 │ 0 │ 0 │ 0 ││ │植計畫書及申請作業 │ │ │ │ │ │ │ │ │├─┼───────────┼───┼────┼─────┼─────┼─────┼─────┼─────┼─────┤│27│工作井佔用車道變更交維│ 次 │ 6000 │ 1 │ 6000 │ 0 │ 0 │ 0 │ 0 ││ │計畫書 │ │ │ │ │ │ │ │ │├─┼───────────┼───┼────┼─────┼─────┼─────┼─────┼─────┼─────┤│四│比例調整費 │ │ │ │ │ │ │ │ │├─┼───────────┼───┼────┼─────┼─────┼─────┼─────┼─────┼─────┤│28│供給材料保管費 │ 全 │ │ │ 178196 │ │ 162884 │ │ 9360 │├─┼───────────┼───┼────┼─────┼─────┼─────┼─────┼─────┼─────┤│29│包商利潤及什費 │ 全 │ │ │ 0000000.8│ │ 0000000.7│ │ 234726 │├─┼───────────┼───┼────┼─────┼─────┼─────┼─────┼─────┼─────┤│30│品管費 │ 全 │ │ │ 387532 │ │ 354232 │ │ 20355 │├─┼───────────┼───┼────┼─────┼─────┼─────┼─────┼─────┼─────┤│31│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 全 │ │ │ 851510 │ │ 778341 │ │ 44726 ││ │費 │ │ │ │ │ │ │ │ │├─┼───────────┼───┼────┼─────┼─────┼─────┼─────┼─────┼─────┤│五│物價指數調整款 │ │ │ │ │ │ │ │ │├─┼───────────┼───┼────┼─────┼─────┼─────┼─────┼─────┼─────┤│32│物價指數調整款 │ 式 │ │ 1 │ 332181 │ 0 │ 0 │ │ 0 │├─┼───────────┼───┼────┼─────┼─────┼─────┼─────┼─────┼─────┤│六│間接費用 │ │ │ │ │ │ │ │ │├─┼───────────┼───┼────┼─────┼─────┼─────┼─────┼─────┼─────┤│㈠│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費 │ │ │ │ │ │ │ │ │├─┼───────────┼───┼────┼─────┼─────┼─────┼─────┼─────┼─────┤│33│推進作業機械租金費 │ 天 │ 1500 │ 228 │ 342000 │ 0 │ 0 │ 0 │ 0 │├─┼───────────┼───┼────┼─────┼─────┼─────┼─────┼─────┼─────┤│34│推進作業發電機租金費 │ 天 │ 300 │ 228 │ 68400 │ 0 │ 0 │ 0 │ 0 │├─┼───────────┼───┼────┼─────┼─────┼─────┼─────┼─────┼─────┤│35│推進作業空壓機租金費 │ 天 │ 250 │ 228 │ 57000 │ 0 │ 0 │ 0 │ 0 │├─┼───────────┼───┼────┼─────┼─────┼─────┼─────┼─────┼─────┤│36│事務所租金 │ 月 │ 12000 │ 8 │ 96000 │ 0 │ 0 │ 0 │ 0 │├─┼───────────┼───┼────┼─────┼─────┼─────┼─────┼─────┼─────┤│37│材料場地租金 │ 月 │ 15000 │ 8 │ 120000 │ 0 │ 0 │ 0 │ 0 │├─┼───────────┼───┼────┼─────┼─────┼─────┼─────┼─────┼─────┤│38│承商管理費 │ 天 │ 3530 │ 228 │ 804840 │ 0 │ 0 │ 0 │ 0 │├─┼───────────┼───┼────┼─────┼─────┼─────┼─────┼─────┼─────┤│39│工期展延供給材料保管增│ 天 │ 738.7│ 228 │ 168423.6│ 0 │ 0 │ 0 │ 0 ││ │加費 │ │ │ │ │ │ │ │ │├─┼───────────┼───┼────┼─────┼─────┼─────┼─────┼─────┼─────┤│40│工期展延影響承商承攬他│ 天 │ 3705 │ 228 │ 844740 │ 0 │ 0 │ 0 │ 0 ││ │標損失費 │ │ │ │ │ │ │ │ │├─┼───────────┼───┼────┼─────┼─────┼─────┼─────┼─────┼─────┤│41│議價6 次4 個月成本增加│ 月 │ 29792 │ 4 │ 119168 │ 0 │ 0 │ 0 │ 0 ││ │費 │ │ │ │ │ │ │ │ │├─┼───────────┼───┼────┼─────┼─────┼─────┼─────┼─────┼─────┤│㈡│停工期間成本增加費 │ │ │ │ │ │ │ │ │├─┼───────────┼───┼────┼─────┼─────┼─────┼─────┼─────┼─────┤│42│管線作業機具及物料設施│ 天 │ 7530 │ 46 │ 346380 │ 0 │ 0 │ 0 │ 0 ││ │費-A │ │ │ │ │ │ │ │ │├─┼───────────┼───┼────┼─────┼─────┼─────┼─────┼─────┼─────┤│43│管線作業機具及物料設施│ 天 │ 3335 │ 15 │ 50025 │ 0 │ 0 │ 0 │ 0 ││ │費-B │ │ │ │ │ │ │ │ │├─┼───────────┼───┼────┼─────┼─────┼─────┼─────┼─────┼─────┤│44│推進作業物料設施費-A │ 天 │ 830 │ 33 │ 27390 │ 0 │ 0 │ 0 │ 0 │├─┼───────────┼───┼────┼─────┼─────┼─────┼─────┼─────┼─────┤│45│推進作業物料設施費-B │ 天 │ 830 │ 15 │ 12450 │ 0 │ 0 │ 0 │ 0 │├─┼───────────┼───┼────┼─────┼─────┼─────┼─────┼─────┼─────┤│46│推進作業人員待工費 │ 天 │ 3362 │ 94 │ 316028 │ 0 │ 0 │ 0 │ 0 │├─┼───────────┼───┼────┼─────┼─────┼─────┼─────┼─────┼─────┤│47│停工期間安全衛生設施費│ 天 │ 2062 │ 94 │ 193856.2│ 0 │ 0 │ 0 │ 0 │├─┼───────────┼───┼────┼─────┼─────┼─────┼─────┼─────┼─────┤│48│停工期間交通維持設施費│ 天 │ 4500 │ 94 │ 423000 │ 0 │ 0 │ 0 │ 0 │├─┼───────────┼───┼────┼─────┼─────┼─────┼─────┼─────┼─────┤│㈢│罰款 │ │ │ │ │ │ │ │ │├─┼───────────┼───┼────┼─────┼─────┼─────┼─────┼─────┼─────┤│49│公路局聯合稽查(99.11.│ 式 │ 15000 │ 1 │ 15000 │ 0 │ 0 │ 0 │ 0 ││ │8) │ │ │ │ │ │ │ │ │├─┼───────────┼───┼────┼─────┼─────┼─────┼─────┼─────┼─────┤│50│勞檢所工安檢查(100.3.│ 式 │ 30000 │ 1 │ 30000 │ 0 │ 0 │ 0 │ 0 ││ │22) │ │ │ │ │ │ │ │ │├─┼───────────┼───┼────┼─────┼─────┼─────┼─────┼─────┼─────┤│51│公路局工地巡查(100.4.│ 式 │ 30000 │ 1 │ 30000 │ 0 │ 0 │ 0 │ 0 ││ │01) │ │ │ │ │ │ │ │ │├─┼───────────┼───┼────┼─────┼─────┼─────┼─────┼─────┼─────┤│52│公路局工地巡查(100.4.│ 式 │ 45000 │ 1 │ 45000 │ 0 │ 0 │ 0 │ 0 ││ │14) │ │ │ │ │ │ │ │ │├─┼───────────┼───┼────┼─────┼─────┼─────┼─────┼─────┼─────┤│53│公路局工地巡查(100.4.│ 式 │150000 │ 1 │ 150000 │ 0 │ 0 │ 0 │ 0 ││ │16) │ │ │ │ │ │ │ │ │├─┼───────────┼───┼────┼─────┼─────┼─────┼─────┼─────┼─────┤│ │合計 │ │ │ │00000000 │ │0000000.2 │ │0000000.3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