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 馮海東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被 上訴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佶燁訴訟代理人 王元甫
林俊杰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複 代理人 蔡嘉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9號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工程㈠土木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122 萬5,684 元及保留款保證金2,452 萬9,614 元,上訴人抗辯其中2,339 萬4,482 元以其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工程瑕疵損害賠償重整債權(下稱系爭重整債權)為抵銷或扣款,係以本院106 年度建上更㈡第39號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系爭重整債權是否已不存在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於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㈢第243至244頁、第354頁、第355至360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