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76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