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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90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提起抗告。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同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11-19、20頁),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