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554號聲請人 盧明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5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抗告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更正為「抗告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或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後」,惟查原裁定上開記載係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