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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01號抗 告 人 陳國雄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原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六一六二三號裁定(處分),均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異議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執原法院100年度全字第700號、105年度抗字第1065號及本院105年度非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以下合稱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系爭裁定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所定「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定」,依同條項「得為執行名義」所定,足證系爭裁定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準此,承據非訟事件法規定針對因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所為之裁定,及具有得為執行名義之適格,俾其得以仰藉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內容。系爭裁定係基於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並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等規定所作成,且系爭裁定意在命相對人給付一定報酬予抗告人所酌定,故系爭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據此,系爭裁定具有命相對人為一定給付之實質效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亦得作為執行名義,抗告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原裁定指系爭裁定僅屬於酌定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及其計算方式,並無命相對人向抗告人為一定給付之記載,性質上非屬命相對人為一定給付之給付裁判,非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云云,與前開非訟事件法規定之文義解釋及目的性解釋俱皆悖違,而無足維持;此外,原裁定理由並未就抗告人所爰引之非訟事件第36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何以不足供參之理由,率爾云系爭裁定非得為執行名義,原裁定復有裁定不備理由之瑕疵,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執行名義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

三、經查:

(一)抗告人執原法院100年度全字700號、105年度抗字第165號及本院105年度非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61623號案件受理。而105年度抗字第165號裁定,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酌定抗告人任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及其計算方式,因無訟爭性,屬於非訟事件,應有非訟事件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所定「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定」,依同條項「得為執行名義」,其立法理由為:「依本法所為之非訟裁定,除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外,並無得否作為執行名義之明文,因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例如命關係人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等)及科處罰鍰之非訟裁定,有時須經強制執行程序始能實現,而執行名義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爰增訂第二項,俾利適用。」。系爭105年度抗字第165號裁定,既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該條係規定由法院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相當報酬,其「酌給」之文義,應有酌定後給付之意思,與立法理由中例示扶養費酌定與給付處理之情形相同(現已列於家事事件法),即同時具有命給付之性質。準此,系爭105抗字第165號裁定主文雖記載:「相對人陳國雄律師於執行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算之。」等語,但應有酌定後給付之意思,故系爭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規定命相對人為一定給付所為之裁定,而得為執行名義,俾其得以仰藉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法院酌定之內容。又如認此類裁定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需由抗告人另行起訴取得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判,為執行名義。則抗告人必須另覓臨時管理人為對造之法定代理人,將會使此類案件之聲請人陷入訴訟或聲請之循環,除了造成聲請人應訴之煩,法院之訴訟資源亦有浪費之虞,自非妥適。

(三)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處分)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臨時管理人酬金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聲請,尚有未洽。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該處分所提出之異議,亦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及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30